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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橫濱市政府員工的離職管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2月27日
對出自"再就職者的現職職員的作用限制"為從2016年4月1日起確保離職管理的適當被地方公務員法的一部分修改引入了。
為此,在橫濱市,也制定關於"橫濱市政府員工的離職管理的條例"(2016年2月橫濱市條例第1號),根據法的規定,規定出自"再就職者的作用限制"的一部分以及"再雇用信息的申報義務",做了和策劃離職管理的合理化的。
出自1再就職者的作用限制
1.要求或者,對再一次在營利企業(※1)離職以後就職的原職員(=再雇用的人)是該營利企業和本市的東西之間的合同事務(※2),屬於離職前5年的職務的東西,離職以後2年做職務上的行為(不做),依賴海膽,現職職員(=作用)被禁止。
2.就任超過科長級的職業的職員,作用也被離職以後對自5年起更以前就任該職業時候的職務不僅1而且2年禁止。
不僅3.1,2而且,對現職職員的作用被無期間的規定而離職以後對自在在職時決定的(成為=最後擁有裁決權的人)合同、處罰禁止。
4.受到違反這些的作用的職員必須向人事委員會報告大致意思。
※1"營利企業"
營利企業以及指向非營利法人(除去國家,國際組織,地方公共團體,特定行政法人。)原則上所有的企業包括法人。但是根據人事委員會規則關於外圍組織以及正派遣職員的關係團體進行的業務得除外。
※2"合同事務"
說關於被和本市在再就業的地方的營利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或者對該營利企業的處罰的事務。
2再雇用信息的申報義務
就任管理、監督的地位的職員(作為過超過=科長級的職業的者)被要求向離職時的職業的擁有任命權的人離職以後2年報告再雇用信息的。
○申報地址
對離職時的擁有任命權的人變成介紹。(通過正離職時在冊的區局的人事承辦課,請向總務局人事課呈示。)
○在不需要申報的時候
・在為派遣退休的時候
・在被作為再任用的職員采用了的時候
・在用關於"橫濱市政府員工的再雇用的處理綱要"的手續再一次就職,提交了確認書的時候
・在在再一次在營利企業以外的法人之外的團體就職了的時候,年收入不在一定的額度(在人事委員會規則規定)之上的時候
・在再一次在橫濱市的普通公職、特別職務就職了的時候
○關於橫濱市退休人員的再雇用狀況的公布
每年在關於"橫濱市退休人員的再雇用狀況的公布"的頁公布被提交的再雇用信息。
3有關條例、規則
關於"橫濱市政府員工的離職管理的條例"(PDF:114KB)
關於"橫濱市政府員工的離職管理的規則"(PDF:223KB)
關於"橫濱市政府員工的離職管理的制度概要"(PDF:3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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