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市稅的申報期限的指定(2020年1月30日橫濱市告示第38號)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2月5日
橫濱市告示第38號
關於市稅的申報期限的指定
根據橫濱市地方稅條例(1950年8月橫濱市條例第34號)第18條第3項目的規定,和以下用另外的告示在關於市稅的申報期限的延長(2019年11月橫濱市告示第292號)規定的和被做的日期舉起來的像做。
2020年1月30日
橫濱市長林文子
對象和申報期限 | 期不同 | 指定的日期 |
---|---|---|
2019年度份的固定資產稅以及都市計畫稅的交付期限 | 第3期 | 2020年3月2日 |
第4期 | 2020年3月31日 | |
和2019年度份的普通徵收有關係的個人的市民稅的交付期限 | 第3期 | 2020年3月2日 |
第4期 | 2020年3月31日 | |
和2019年度份的工資收入有關係的個人的市民稅的特別徵收稅額的交付期限 | 交付期限在2020年2月10日之前來到的東西 | 2020年3月10日 |
如上所述以外的交付期限 | 交付期限在2020年3月1日之前來到的東西 | 2020年3月2日 |
如上所述以外的申報期限 | 申報期限在2020年3月1日之前來到的東西 | 2020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