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頂端設備根據導入計劃,取得的新的設備的固定資產稅的課稅標準的特例的擴充
為促進對生產性提高的中小企業家、小規模運營商的新的投資固定資產的課稅標準的特例的擴充、延長進行。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6月12日
關於特例的概要
房屋以及概念被在頂端設備根據導入計劃,取得的新的設備的固定資產稅的課稅標準的特例(說不在這個之上的"頂端設備特例"。)追加了。另外,以生產性提高特別措施法的修改為前提,被認為是在2年延長取得期限的了。
關於迄今為止的頂端設備特例,請也參照這裡。
修改以後 | 在修改之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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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和頂端設備 | 機械以及裝置,工具,器具以及備品,建築物附屬的設備,供事業使用的房屋,概念 | 機械以及裝置,工具,器具以及備品,建築物附屬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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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期間 | 到2023年3月31日延長取得期限 | 從2018年4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 |
關於這次的特例措施
1.對象者
- 頂端設備正接受導入計劃的認定的。
- 中小運營商※相當1(在租稅特別措置法規定的中小運營商或者中小企業家)。
- ※和1"中小運營商
- 在具有公司以及資本或者出資的法人的情況下:在課稅日期和時間(1月1日)現在,資本金或者出資的總額是不到1億日圆
- 在沒有資本或者出資的法人以及個人的情況下:在課稅日期和時間(1月1日)現在,雇員數是不到1,000個人
- 認為是大企業※不相當2
- ※2"認為是,稱呼以下的其中一個法人為大企業"。
- 對一樣的大規模的法人(超過資本金1億日圆的法人)已發行股票或者出資的總數或者總額的被擁有超過2分之一的法人
- 對超過2大規模的法人(超過資本金1億日圆的法人)已發行股票或者出資的總數或者總額的被擁有超過3分之二的法人
2.被追加的對象設備
用房屋相當以下的全部的東西
- 作為在商品的生產性或者銷售或者仲裁服務直接供應的東西的
- 作為為取得價格是超过120萬日圆的房屋,并且取得價格讓超過300萬日圆的頂端設備工作被取得的東西的
在概念相當以下的全部的東西
- 取得價格作為超过120萬日圆的概念的
- 作為在商品的生產性或者銷售或者仲裁服務直接供應的東西的
- 被銷售該概念的日作為被新取得的日的14年以前的日屬於的年度(說從那個年紀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間。)開始的日之後的日的
- 該概念在生產效率,能源效率,精度之外的生產性的提高做資的東西的指標作為年平均超過1%在提高的東西的
3.特例被可以應用的期間
從被新向該頂端設備征稅的和到的年度起3年度期間
4.申請方法
一旦規定在本主頁公布申請方法。
關於像具體的申請的方法,敬請確認"中小企業廳"的頁。
另外,請也關於已有的頂端設備特例的頁參照。
中小企業廳:為促進對⽣產性提高的中⼩企業者、⼩規模運營商的新的投資關於固定資產稅的特例(外部網站)
變成到中小企業廳的外聯線。
稅制修改信息
關於本特例,變成踩稅制修改的特例措施。
請關於稅制修改在總務省稅制修改(地方稅)的頁詳細確認伴隨"○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影響的地方稅的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