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稅制修改的主要的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月4日
- 住宅、土地稅制:1住宅稅制(市民稅、縣民稅、所得稅)/2土地稅制(市民稅、縣民稅、所得稅)
- 金融、證券稅制(市民稅、縣民稅、所得稅)
- 法人稅制
- 年金稅制(市民稅、縣民稅、所得稅):1公共養老金扣除的重看/2老年者扣除的廢止
- 個人居民稅:對1平均分配的重看/2生計同一個的妻子的平均分配的免稅措施的廢止/3免稅限額的修改
- 固定資產稅
- 納稅自主權的擴大:1固定資產稅的稅率限度的廢止/2法定外面稅的協議、同意
1住宅稅制(市民稅、縣民稅、所得稅)
(1)有住宅借款時候的所得稅額的特別扣除(住宅貸款減稅)
關於有住宅借款時候的所得稅額的特別扣除,從2004年起在2008年之前居住在了時候的扣除期間,住宅借款的年底餘額的限額以及扣除率被按照其次舉行了。(被關於平成16年份之後的所得稅可以應用。)
居住年 | 扣除期間 | 住宅借款的年底餘額 | 適用年、扣除率 |
---|---|---|---|
2004年 | 10年 | 5,00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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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同上邊 | 4,00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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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同上邊 | 3,00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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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同上邊 | 2,50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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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同上邊 | 2,00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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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用財產的轉讓損失的轉入扣除制度的創建
在把居住用財產在2006年12月31日的東西之間從2004年1月1日起拿出去了時候的損失中,被轉讓損失的轉入扣除作為限度用超過轉讓價額的情況的那個差額涉及轉讓資產的住宅貸款的餘額承認的制度被創立了。
(3)居住用財產的重新購買等情況下的轉讓損失的轉入扣除制度的擴充
關於居住用財產的重新購買等情況下的轉讓損失,沒有涉及轉讓資產的住宅貸款的餘額的情況被轉入扣除的適用對象追加栽種,適用期限被到2006年12月31日延長了。(被關於2004年1月1日之後的轉讓可以應用。)
2土地稅制(市民稅、縣民稅、所得稅)
(1)土地,建築物的所得轉讓的稅率
關於土地,建築物的所得轉讓的稅率,下一種措施被采取了。
(a)對長期轉讓收入的稅率被對20%(市民稅3.4%,縣民稅1.6%,所得稅15%)拉下了。
(i)給優良住宅地的修建的減輕稅率被對14%(轉讓利益2,000萬日圓以下的部分市民稅2.7%,縣民稅1.3%,所得稅10%)拉下飢餓,適用期限被到2009年度延長了。
(u)長期轉讓收入的100萬日圆特別扣除被廢止了。
(e)對短期轉讓收入的稅率被對39%(市民稅6%,縣民稅3%,所得稅30%)一律拉下了。
(2)土地,建築物的所得轉讓(長期轉讓收入、短期轉讓收入)和與其他的所得的盈虧統計的廢止
關於在所得轉讓金額的計算上發生的損失金額,與其他的所得的盈虧統計被廢止了。
※如上所述(1),(2)的修改被使關於2004年1月1日之後的轉讓可以應用。
對非上市股票式轉讓利益的稅率的降低
對非上市股票式轉讓利益的稅率被對20%(市民稅3.4%,縣民稅1.6%,所得稅15%)拉下了。(被關於2004年1月1日之後的轉讓可以應用。)
欠缺錢的轉入期間的延長
欠缺錢的轉入期間被從5到7年延長了。(被關於在在2001年4月1日之後開始的營業年度發生的欠缺金額可以應用。),另外,根據這個,關係到法人稅的帳簿文件的保存期間以及除斥期間被延長了。
1公共養老金扣除的重看
公共養老金扣除的超過65歲的者的追加措施被廢止了。然而,作為老年者特別的加起來,超過65歲的者的公共養老金扣除的50萬日圆把至少保障數額加在一起的特例措施被采取了。
年金收入額 | 政府養老金等扣除額 |
---|---|
(不足65歲)不到130萬日圆 | 70萬日圆 |
(超過65歲)不到330萬日圆 | 120萬日圆 |
(不足65歲)超过130萬日圆不到410萬日圆 | 收入金額*25%+37.5萬日圓 |
(超過65歲)超过330萬日圆不到410萬日圆 | |
超过410萬日圆不到770萬日圆 | 收入金額*15%+78.5萬日圓 |
超过770萬日圆 | 收入金額*5%+155.5萬日圓 |
2老年者扣除的廢止
對老年者(前一年的合計收入金額1,000萬日圓超過65歲以下)的老年者扣除被廢止了。
(如上所述一、兩的修改被使關於分之後的市民稅、縣民稅在平成17年份之後的所得稅,2006年度可以應用。)
1平均分配的重看
按照人口階段不同的稅率區分(人口超過50萬3,000日圆,不足超過5萬個人口的50萬2,500日圆,其他2,000日圆)被關於分之後的市鎮村民稅的平均分配在2004年度廢止,稅率被對3,000日圆統一了。
(注釋)橫濱市因為向來是3,000日圆所以沒有出自這次修改的影響。
2生計同一個的妻子※對ni的舉行的平均分配的免稅措施的廢止(把承受※平均分配的納稅義務的丈夫和生計換成1一樣的市(區)鎮村具有地址的妻子)
對生計同一個的妻子的市民稅、縣民稅的平均分配的免稅措施被從2005年度起分階段廢止,收入金額在超過一定金額(例子:部分收入100萬日圆)的情況被認為是什麼如下的平均分配被征收了。
2005年度分 → 2,000日圆(市民稅1,500日圆,縣民稅500日圆)
2006年度分以後 → 4,000日圆(市民稅3,000日圆,縣民稅1,000日圆)
3免稅限額的修改
如下的免稅限額被關於分之後的市民稅、縣民稅在2004年度拉下了。
(1)平均分配的免稅限額:收入金額≦35萬日圆×※1家族數+※2附加額22萬日圆(修改前24萬日圆)
(2)收入分配的免稅限額:收入金額≦35萬日圆×※1家族數+※2附加額35萬日圆(修改前36萬日圆)
※1家族數是本人,扣除對象配偶以及撫養親屬的共計數目。
※2附加額把衹具有扣除對象配偶或者撫養親屬的情況加在一起。
關於借地人能粘住的事業用附帯設備的所有者的處理
認為供借地人能2004年4月1日以後粘住房屋的事業使用的附帶設備(裝修)是折舊資產,被和什麼認為那個借地人是所有者,能向固定資產稅(折舊資產分)征收做了。
1固定資產稅的稅率限度的廢止
固定資產稅的稅率限度被廢止了。
2法定外面稅的協議、同意
關於法定外面稅的協議、同意,下一種措施被采取了。
(1)是減輕稅率的降低,納稅期間的縮短,法定外面稅的廢止等的稅負擔的方向,并且,2004年4月1日以後,對國內事務大臣的協議、同意被和不要關於改變已有的法定外面稅的內容的情況做了。
(2)少數的特定的納稅人繳納稅收的大多數的和制定條例之前關於法定外面稅在議會聽納稅人的意見的手續被創立了。(條例被使關於被表決的法定外面稅2004年4月1日以後可以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