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稅制修改的主要的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3月18日
※請在實施年度注意。
※居民稅使所得稅從平成26年份從2015年度起可以應用
從個人居民稅在下一個扣除限額的範圍中關於能接受適用的住宅貸款的扣除(從2014年到2017年的入住者)在平成26年份之後的所得稅扣除沒能從所得稅在所得稅的住宅貸款的扣除可以的額頭扣除完的額頭。
居住年 | 現行(~2013年12月) | 2014年從1月到3月 | 2014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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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額 | 所得稅的納稅總收入金額的5%(最多9.75萬日圓) | 所得稅的納稅總收入金額的5%(最多9.75萬日圓) | 所得稅的納稅總收入金額的7%(最多13.65萬日圓) |
※從2014年4月到2017年12月的金額是消費稅稅率作為8%或者10%的(包括受災者的住宅貸款在內)金額,并且那個以外的情況的扣除限額是所得稅的納稅總收入金額的5%
※關於在2016年10月之後實施的特別徵收可以應用。
臨時徵收:在4月.6星期一/8月上年度的2個月份的與特別徵收稅額相同的數額分別特別徵收
本徵收:在10月相當於從那個年度的特別徵收稅額中在.12星期一/2月減去臨時徵收分的額頭的3分之一的金額分別特別徵收
※適用於與2014年度1月1日之後的期間對應的拖欠款。
根據國稅的重看,拉下拖欠款以及償還利息的比例(特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