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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的地下街的範圍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6月10日
地下街的範圍
橫濱市防災計劃是"風災與水災對策篇",并且規定的地下街的範圍,如下。
地下街的範圍 | 被在把在1消防條例實施命令附表第1(16 ni)項目舉起來的防火對象的用途供應的東西(※1) 在2地下具有車站樓的東西 3大規模的地下道,地下中央大廳 承認需要4之外,市長的東西(※2) 建設被作為把對4從5上述1舉起來的東西地下計劃的東西以及正地下建設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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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街的範圍"表(※1)(※2)中的具體的設施的種類,大致如下。
(16 2)項 | 地下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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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另外需要市長的東西 | 建築物的地下正把同地下街,地下的車站樓或者大規模的地下道連接的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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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地下設施
是必須根據如上所述,地下街等的範圍以外的消防條例(1948年法律第186號)第8條第1項目的規定規定消防管理員的防火對象,并且關於為策劃該設施的利用者的洪水的順利地戰勝的迅速的避難的確保需要的措施的計劃的製作涉及被在地下把在項目i(6),項目或者(9)項i從消防條例實施命令附表第1(1)項目(4)到項目(5)舉起來的防火對象的用途供應的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須為避難誘導的訓練的實施努力。
"其他的地下設施"具體的設施的種類,大致如下。
(1)項 | i | 劇場,電影院,劇場或者觀賞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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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 | 公會堂或者集會場 | |
(ni)項 | i | 和酒館,咖啡,夜總會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
ro | 娛樂場或者舞廳 | |
ha | 是總務省令,并且作為在從事在關於娛樂行業的限制以及業務的合理化的法律(1948年法律第122號)第2條第5項目規定的性風俗相關特殊的營業的店鋪(除去被在把在ni以及(1)項目i,(4)項目,(5)項目i以及(9)項目i舉起來的防火對象的用途供應的東西。)之外這個類似的東西規定的東西 | |
ni | 是從事提供讓客人在包廂(含有和這個類似的設施。)使用給卡拉OK箱之外遊樂的設備或者物品的個人服務的業務的店鋪,并且是總務省令,并且規定的東西 | |
(3)項 | i | 和等候室,飯店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
ro | 飲食店 | |
(4)項 | 百貨商店,從事市場之外的物品銷售課的店鋪或者展示場 | |
(5)項 | i | 和旅館,飯店,住宿處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 |
(6)項 | i | 以下舉起來的防火對象 (1) 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醫院(除去在總務省令作為具有能適當地實施用來抑制火災發生時的火勢蔓延的消防的體制的東西規定的東西。) 在(i)診療科目名時特定的診療科目名(說內科,骨科,復健科在其他的總務省令規定的診療科目名。)(2)在(i)一樣是具有)的事情。 具有對(ii)醫療法(1948年法律第205號)第7條第2項目第4號規定的療養病床或者對同項第5號規定的一般病床的事情。 (2) 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診療所 在(i)診療科目名時具有特定診療科目名的事情。 具有用來讓超過4個(ii)的患者住院的設施的事情。 (3) 醫院(除去把在(1)舉起來的東西。)具有用來讓,患者住院的設施的診療所(除去把在(2)舉起來的東西。)或者具有入所設施的助分娩室 (4) 沒有用來讓患者住院的設施的診療所或者沒有入所設施的助分娩室 |
ro | 以下舉起來的防火對象 (1) 老人短期進入的設施,養老院,特別養老院,低價格老人院(是總務省令,并且把相當規定的區分的者(以下作為在法律第123號)第7條第1項目規定的需要看護狀態區分向在護理保險法(1997年表示避難困難的狀態的東西限製為讓和"避難困難的需要護理者"據說)主要住進來的東西。),收費老人院(避難限製在讓困難的需要護理者主要住進來的東西之內。)進行,護理老人保健設施,老人福利法(1963年法律第133號)第5條的進行在2第4項目規定的老人短期進入設施事業的設施,在同條第5項目規定的小規模多機能型住宅護理事業的設施(避難限製在讓困難的需要護理者主要住的東西之內。)是總務省令,并且作為在進行支持在,同條第6項規定的痴呆症的型老人共同生活援助事業的設施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規定的東西 (2) 救護設施 (3) 乳兒院 (4) 殘疾兒童入所設施 (5) 進行在殘疾人支援設施(在在在法律第123號)第4條第1項目在用來綜合支援殘障人士的日常生活以及社會生活的法律(2005年規定的殘障人士或者同條第2項目規定的殘疾兒童deatsute,同條第4項目規定的殘疾支援區分是總務省令,并且把相當規定的區分的者(以下作為避難顯示困難的狀態的東西限製為讓和"避難困難的殘障人士"據說)主要入的東西。)或者同法第5條第8項目規定的短期的進入設施或者在同條第17項目規定的共同生活援助的設施(避難限製在讓困難的殘障人士主要入的東西之內。)在ha(5)說"短期的進入設施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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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 | 以下舉起來的防火對象 (1) 老年人日常護理中心,低價格老人院(除去把在ro(1)舉起來的東西。),老人福利中心,老人護理支援中心,收費老人院(除去把在ro(1)舉起來的東西。)是總務省令,并且作為在,老人福利法第5條的進行在進行在2第3項目規定的老人日常服務事業的設施,同條第5項目規定的小規模多機能型住宅護理事業的設施(除去把在ro(1)舉起來的東西。)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規定的東西 (2) 教養 (3) 是總務省令,并且作為在進行助生產設施,托兒所,幼保連攜型認定兒童園,兒童保健設施,兒童自立支援設施,兒童家庭支援中心,兒童福利法(1947年法律第164號)第6條的在3第7項目規定的一時寄存,在事業或者同條第9項目規定的家庭性的保育事業的設施之外這些類似的東西規定的東西 (4) 在在兒童發育支援中心,兒童心理治療設施或者兒童福利法第6條的2-2第2項目規定的兒童發育支援或者同條第4項目規定的下課後進行等日間護理服務的設施(除去兒童發育支援中心。) (5) 身體殘疾者福利中心,殘疾人支援設施(除去把在ro(5)舉起來的東西。),地區活動支援中心,福利家或者進行在用來綜合支援殘障人士的日常生活以及社會生活的法律第5條第7項目規定的生活護理,在同條第8項目規定的短期的進入設施,在同條第12項目規定的自立訓練,在同條第13項目規定的工作轉移支援,在同條第14項目規定的就業繼續支援或者在同條第15項目規定的共同生活援助的設施(除去短期的進入設施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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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 | 幼稚園或者特別支援學校 | |
(9)項 | i | 和蒸氣浴場,熱氣浴場之外這些在公眾浴場中類似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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