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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3類的危險物品火災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10日

概要

即使作為起火資源的危險物品起火資源和火災微量也鋰或者鉀等的金屬派的第3類危險物品弄糟那種處理方法的話可能有起火,把周圍的可燃物點著,發生負傷者的事情。


為第3類的危險物品有自燃性以及禁水性的特性,滅火方法被限定使用一回發生火災的話確切和那種物質對應的滅火藥劑,進行適當的滅火工作有必要。


被負責第3類的危險物品的營業所的各位放,參照下列項目,能否請你請徹底搞清合理的管理以及處理嗎?

關於根據第3類的危險物品發生的火災實例

鋰(Li)火災

當正在正鋰爐裡在研究設施粘的鋰清掃的時候,錯誤地在水上裝,和爆炸音一起發生火炎和火星,把周圍的可燃物點著,發生了負傷者。

鉀(K)火災

當正在甲苯在研究設施洗滌試驗品裡面的鉀的時候,錯誤地在水上裝,起火,把周圍的可燃物點著了。

關於第3類的危險物品的特徵以及處理

對第3類的危險物品,有是固體或者液體,在整個空氣自然起火的東西(自然的可燃物(比方說,黃磷)),水和接觸,起火或者在可燃性煤氣發生的東西(禁水性物質(比方說,鋰))涉及,兼具自燃性和禁水性的東西(自然的可燃物以及禁水性物質(比方說,鈉或者鉀等的))。


關於儲藏,處理以及搬運,自然的可燃物避免與火資源的接近,加熱,防止和空氣觸的有必要。另外,禁水性物質必須避免與水的接觸,儲藏,什麼做被希望細分。哪一方面的物質也需要不把可燃物放在周圍上的關懷。

關於第3類的危險物品的滅火方法

對被認定在一般情況下有效的東西用第3類危險物品的滅火有乾燥沙子,膨脹hiru石頭或者膨脹真珠岩。

關於對辦理第3類的危險物品時候的消防的申報

對消防條例上的危險物品,指定數量被關於危險物品的限制的政令評定。第3類的危險物品的指定數量從10kg根據品名以及性格的不同是300kg。


把危險物品儲藏起來或者的時候在辦理許可或者申報根據那個數量是必要的。

  1. 對指定數量的比率在超過1的情況下又承認出自消防條例的許可
  2. 對指定數量的比率在不足超過0.2 1的情況下是出自橫濱市防火條例(少量的危險物品)的申報

然而,把復數的危險物品儲藏起來或者的時候在辦理得共計對分別的指定數量的比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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