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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防止法一般灰塵發生設施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0日

(大氣汙染防止法實施命令第3條,同附表第2)

 同附表第2
項號碼設施的種類設施的規模
1煉焦爐原料處理能力每1日作為超過50噸的。
2礦物(含有焦炭,除去石棉。)以下一樣是)或者泥石的累積場面積作為超過1,000平方米的。
3傳送帶以及吊桶傳送裝置(僅就作為礦物,泥石或者水泥的東西用而供應的東西來說,除去密閉式東西。)皮帶的寬度是超過75厘米,或者吊桶的內體積作為超過0.03立方米的。
4破碎機以及搗碎器(僅就作為礦物,岩石或者水泥的東西用而供應的東西來說,除去濕法的東西以及密閉式東西。)發動機的規格輸出作為超過75千瓦的。
5振奮(僅就作為礦物,岩石或者水泥的東西用而供應的東西來說,除去濕法的東西以及密閉式東西。)發動機的規格輸出作為超過15千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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