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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要求抗震判斷的建築物的抗震判斷結果的公布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3月27日

根據關於"建築物的抗震改裝的促進的法律"(1995年法律第123號),關於被要求抗震判斷的實施和其結果的報告的建築物,經過抗震判斷公布未報告的對者的命令的內容。

1.對象建築物

(1)需要緊急安全確認大規模建築物
 工程用不特定多數以及特別在避難上需要關懷的利用的建築物在1981年5月31日以前著手的大規模的東西

"被要求抗震判斷的大規模的建築物的規模要件"(PDF:68KB)

(2)需要安全確認計劃記載建築物
 用應該地震災害時確保通過的特別面向重要的道路(※1)的建築物在1981年5月31日以前建造,著手的一定的高度以上的東西(※2)

(※1)"重要在應該地震災害時確保通過的道路中特別的道路"(PDF:740KB)
(※2)"一定的高度之上"(PDF:22KB)的話

2.公布內容

  • 建築物的名稱,位置,用途,道路名稱(限製在需要安全確認計劃記載建築物之內。)
  • 對作為出自抗震判斷的方法的名稱以及該建築物的構造耐力上主要的部分的地震的安全性的評價結果
  • 在有抗震改裝,再建或者除卻的計劃的時候那個內容以及實施時機

3.關於抗震判斷的評價

被估價的安全性的評價分類根據抗震判斷變成預先表的I~III。

對作為構造耐力上主要的部分的地震的安全性的評價
I針對地震的振動以及打擊倒塌或者崩潰的危險性高缺乏耐震性
II有針對地震的振動以及打擊倒塌或者崩潰的危險性
III針對地震的振動以及打擊倒塌或者崩潰的危險性低耐震性被確保

 估價抗震判斷針對7左右大規模的地震顫動從烈度6強倒塌或者崩潰的危險性。
除非是違法被針對作為規模的地震顫動在烈度5強程度中建造的東西以及劣化被擱置的東西損傷發生的害怕少否則,并且沒有倒塌的害怕。

4.抗震判斷的結果的公布

 (耐震性被抗震改裝確保的情況在變更在公布內容發生了的時候,隨時更新。)
(1)需要緊急安全確認大規模建築物

(2)需要安全確認計劃記載建築物

※關於對每建築物的地震的安全性的評價,服從耐震性的確認方法(PDF:345KB),能根據如上所述"抗震判斷結果一覽"和對作為附表耐震診斷的評價和構造耐力上主要的部分的地震的安全性的評價(PDF:84KB)確認。

5.抗震判斷結果的報告命令

 因為命令沒正報告抗震判斷的結果的者根據法第8條第1項目的規定了根據同條第2項目的規定所以,公布那個內容。

6.到缺乏耐震性的設施的支援

7.新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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