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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修改內容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30日
風景區裡面的限制內容從2004年5月1日起變化了
(關於(4)的建築物的建築的許可基準,從6月1日起變化)
修改的內容
- (1)規定了住宅用地的修建的時候的綠地面積的比例。
- 在住宅用地的修建,土地的開墾之外的土地的形態和實質的變更(以下叫"住宅用地的修建")的情況下,樹竹被保養或者適當的種植每隔類別按照下一張表規定對涉及被進行的土地的面積的住宅用地的修建的土地的面積的比例了。
類別 | 綠地面積的比例 |
---|---|
第1種風景區 | 樹林地除了超過60%,樹林地以外是超過30% |
第2種風景區 | 超過20% |
第3種風景區 | 超過10% |
第4種風景區 | 超過10% |
- (2)規定了住宅用地的修建的時候的糨糊的高度的標準。
("糨糊"是在崖yayo牆以及切土以及盛土發生的斜面。)
- 在超過1ha的住宅用地的修建進行的時候,和現行的不伴隨著超過"5m的高度的糨糊的事情"規定了。
另外,在不在1ha之上的住宅用地的修建進行的時候規定需要"適當在發生超過5m的高度的糨糊的時候的種植"了。
- (3)室外的廢棄物或者再生資源的累積變成了需要許可的行為。
- (4)追加了建築物的建築的許可基準。
- 作為給風致景観被在風景區內保持的措施,和不到6米在建築物的建築規定建築物由和周圍的地面在許可基準接觸的位置的高低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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