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受理結束]關於港灣設施使用費的緩付(2023年度分)
※立足於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5種傳染病轉移,在2023年度有分(到2024年2月下旬的東西),關於緩付,當做結束吧。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2月16日
※受理結束了※
為支援伴隨新型冠狀病毒的影響的經營環境的惡化以及資金周轉的改進,在港灣設施使用費的支付,被用延長希望的運營商的2023年度的方法,是本市,并且如下所示確認之後在內容設定寬限期。
※提出書的介紹每隔交付期限是必要的。在已經被做猶豫的提出的時候,想要麻煩您每交付期限的提出手續。
1對象費用
依靠在2023年度的使用上的下列的費用
(1) 港灣設施使用費
(2) 土地建築物租金
(3) 水域占用費
(4) 進入港口費
※依靠在2023年4月1日之後的設施利用上的費用是對象。
2對象期間
交付期限在2023年度裡來到的東西
3寬限期
最大6個月(原則,2023年度中的)
緩付對象以及諮商處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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