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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公共公告牌利用規章

關於設置場所,看"公共公告牌(machino廣告牌)設置場所"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3月9日

1主旨

關於需要的事項當公共公告牌的利用的時候規定這條規章。

依靠在2利用上的同意

一定公共公告牌的利用之前確認這條規章,在這條規章同意了之後請使用利用者。
然而,在使用了公共公告牌的時候考慮在這條規章同意了。

3使用方法

(1)利用者和布告親自撤除。
(2)布告使同一內容的東西(包括被認為是同一內容的東西在內)在公告牌面的空著的空間當做1張限度。
(3)大小當做縱向60cm×旁邊42cm以內,一定用圖釘告示。

4禁止布告東西

在相當下一個各號的時候,不接受布告。
(1)公職選舉法違反其他的法令的東西
(2)供劇場,電影院等的常設演出的營業使用的海報
(3)有損壞人的名譽,侮辱的害怕的東西
(4)表示猥褻的內容的東西
(5)明白地表示虛偽的內容的東西
(6)原則上同一內容或者一樣的利用者繼續,告示的東西
(7)在橫濱市戶外廣告條例被認為是適用除外的東西

5布告期間

每一次當做10日以內。請對布告物明示布告期間(○月○日期~○月○日期)。
※繼續同一內容的東西(包括被認為是同一內容的東西在內),不可以告示。在告示同一內容的東西的時候,空,請在超過20天之間告示。

6手續費

基於"橫濱市戶外廣告條例"的許可從公共公告牌的設置的主旨當做適用除外,認定免手續費。

7布告物的管理責任和撤除

(1)利用者承受布告期間中的布告物的管理責任。
(2)利用者在布告物的布告期間結束了的時候,必須迅速撤除布告物。

8利用者的須知

(1)利用者跟隨從橫濱市或者橫濱市受到委托的者(以下"管理者"等這個)的指導,為了不對其他的利用者具有麻煩必須努力。
(2)繼續同一內容的東西(包括被認為是同一內容的東西在內),不可以告示。在告示同一內容的東西的時候,必須在20天之間放。
(3)利用者規矩齊整地進行圖釘的收拾,必須當心使通過的人不感到討厭。

對9違反的措施

在利用者違反了這條規章的時候,認定管理者撤除布告物,能處理。

10利用者的賠償責任

在利用者根據故意或者過失損傷公告牌了的時候,必須賠償那次損害。

11利用上的損害

管理者不關於因為利用者使用了公共公告牌所以發生的利用者的損害以及利用者給第三人稱帶來的損害負一切責任。另外,管理者不關於因為利用者違反了這條規章所以發生的利用者的損害負一切責任。

12規章的變更

不管理者事前通知利用者而可能改變這條規章,與此同時可能有采取在公共公告牌的管理上是必要的措施的事情。

附則
(實施日期)
這條規章從2009年12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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