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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合作合作社的成立認可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4月26日

關於成立認可

在中小企業,能據說什麼規模的過小的性,信譽性的低許多正陷入不利的處境的情況,為此,同行業聚集,組織化一般來說是有效的對應手段。在用來策劃這家中小企業的組織化的手段中的一個有工會制度。在成立事業合作合作社的時候,需要認可。


成立認可以外的手續是如下參照

  • 認可
  1. 成立
  2. 章程變更
  3. 合併
  4. 編外利用的特例
  • 申報,申請的受理
  1. 董事變更
  2. 解散
  3. 結算關係文件
  4. 總會的招集的承認
  • 其他
  1. 不服的提出的受理以及需要的措施的行使
  2. 業務改善的命令
  3. 命令解散

在工會,那個介紹的格式有需要必須接受認可的事項,承認或者申報的許多的事項,被在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所管行政機構規定。
開始比較多量發生的章程變更認可申請,董事的變更申報書,結算關係文件的介紹,關於各種手續,請詢問神奈川縣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

神奈川縣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主頁

現行的工會制度的概要

現行的工會制度的概要
概要 事業合作合作社
(事業協同小工會)
企業合作社 合作工會 商店街振興工會
目的 工會會員的經營的近代化,合理化,經營活動的機會的確保 工會會員的工作場所的確保,經營的合理化 把工會會員的事業合並起來,使規模合理化,被增進生產性提高,共同利益 商店街地區的環境整備
性格 人為的結合體 人為的結合體 人為的物質上的結合體 人為的結合體
事業 支援工會會員的事業的共同事業 商業,工業,礦業,運輸業,服務性行業等的事業經營 工會會員的事業的合並,相關企業,附帶的事業 商店街的環境整備,集體經濟事業
成立要件 超過4個運營商參加 超過4個個人參加 超過4個運營商參加 從事作為地區零售1都道府縣以內的區域的商業或者服務性行業的運營商的超過30個接近,從事那種事業
工會會員資格 地區裡面的小規模運營商(大致,中小企業家) 個人以及法人 在在中小企業家(包括工會會員的推定繼承人在內)以及章程規定了的時候4分之一以內的中小企業家以外的者 在在在地區中從事零售商業或者服務性行業的者以及章程規定了的時候這個以外的者
責任 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
發起人數 超過4個人 超過4個人
(限製在個人之內)
超過4個人 超過7個人
加入 自由 自由 需要總會的允許 自由
任意的退出 自由 自由 依靠擁有物轉讓 自由
工會會員比率 沒有 全工作人員的超過1/3是工會會員 沒有 沒有
從事比率 沒有 全工會會員的超過1/2從事工會事業 沒有 沒有
1工會會員的出資限度 100分之二十五(合併、退出100分之三十五) 100分之二十五(合併,退出100分之三十五) 不足100分之五十(100分之五十所有的不作為中小企業家的東西的出資總額,未滿的) 100分之二十五
表決權 平等(1票一個人) 平等(1票一個人) 平等(也在但是在章程規定了的時候出資的比例的表決權可) 平等(1票一個人)
編外使用限度 作為原則到工會會員的利用分量的20/100(有特例)     到工會會員的利用分量的20/100
分紅 利用分量分紅以及到1成的出資分紅 從事分量分紅以及到2成的出資分紅 除了規定的情況之外出資,給章程分配 利用分量分紅以及到1成的出資分紅
根據方法 中小企業合作社法
(制定:在1949年)
中小企業合作社法
(制定:在1949年)
關於中小企業團體的組織的法律
(制定:在1958年)
商店街振興工會方法
(制定:在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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