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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橫濱市網際網路信息發信大綱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制定2007年10月26日
行I第678號
總務局長通知

(目的)

為受到第1條橫濱市網際網路信息,根據網際網路活用方針(2000年11月24日制定),發信大綱(以下說"大綱"。)積極靈活運用網際網路,策劃業務的提高效率以及市民服務的提高受到利用網際網路的信息,關於發信規定需要的原則。

(定義)
在第2條書大綱,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用語的定義分別依靠在該各號規定的地方。

(1) 網路管理負責人
定為橫濱市行政信息網路運用管理規則(2002年2月達第2號)第3條第1項目起作用。
(2) 區局
說在橫濱市事務分擔條例(1951年10月橫濱市條例第44號)第1條舉起來的統括本部以及局,會計室,消防局,區政府,教育委員會事務局,選舉管理委員會事務局,人事委員會事務局,監查事務局,議會局,水道局,交通局以及醫療局醫院經營本部。
(3) 網路主管人課
說管轄對橫濱市行政信息網路運用管理規則第2條第1號規定的行政信息網路的科。
(4) 公關承辦課
橫濱市事務分擔規則(1952年10月橫濱市規則第68號。)說管轄關於涉及以下說"事務分擔規則",在)規定的公關的計劃以及聯絡調整的科。
(5) 公開聽證會承辦課
說管轄關於關於定為事務分擔規則的市政的市民的要求,意見,呼吁之外公開聽證會的科。
(6) 報道承辦課
說管轄關於與定為事務分擔規則的市政報道以及報道機關的聯絡的科。
(7) 個人信息承辦課
說管轄關於定為事務分擔規則的個人信息的保護的事情的科。
(8) 社交媒體
說任何人能在網際網路上容易做發布信息的服務。

(適用範圍)
對第3條書大綱使用網際網路,用橫濱市名義受到信息,發送的職員以及業務委托受托者("受到信息,以下說發信者"。)可以應用。

(受到信息發信者的職責)

在受到第4條信息,發信者使用網際網路,受到信息,發送的時候遵守大綱的內容,與此同時因而必須在規定利用的網路的運用管理的規定類利用。

(把網頁使用的發布信息)

受到第5條信息,發信者關於把網頁使用的發布信息使用公關承辦課管轄的內容管理系統,必須向信息發送。但是在公關承辦課的長不能在該系統實現的話承認了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然而,關於區局的發布信息,認定區局承辦課積極進行信息的發信、更新,認定盡可能地提供最新的信息。

(信息的受到,把當作發信使用的域名)

在受到第6條信息,發信者受到使用網際網路的信息,發送的時候,必須利用作為市的域名的"city.yokohama.lg.jp"或者那個子域名。但是也"能併用目前,"city.yokohama.jp。

即使受到2信息,受到公關承辦課管轄的內容管理系統以外的伺服器機器以及信息,發信者利用發信服務,受到信息,發送也必須利用市的域名或者那些子域名。

受到3信息,在利用社交媒體以及公共機構在GO.JP域名以及LG.JP域名提供的服務的時候,不和前項的規定有關系,受到出自外部域名的信息,發信者能發送。但是在在橫濱市網站上刊登對該服務的鏈接的時候,明示鏈接地址的外部組織名和域名,必須顯示作為市的正式的發布信息的。
受到4信息,在不能使第2項目以及第3項目的規定可以應用的時候發信者和網路管理負責人商議,受到出自市的域名或者和那些子域名不一樣的域名(說以下"外部域名"。)的信息,必須關於發信得到許可。
為受到根據根據5第3項目的規定使用的社交媒體以及第4項目的規定利用外部域名的信息,關於發信服務顯示作為市的官方的信息的認定網路管理負責人以及有關的業務所管課在橫濱市網站上設立該,提供服務的一覽。

(使用社交媒體時候的手續)

受到第7條信息,在根據第6條第3項目的規定使用社交媒體的時候,事前和網路管理負責人以及有關的業務所管課的長進行需要的協議,發信負責科長必須得到承認。

2網路管理負責人以及有關的業務所管課的長必須關於社交媒體規定作為承擔利用的市的基本訣竅。但是在該服務的利用限定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受到3信息,在根據第6條第3項目的規定使用社交媒體的時候,在在關於該服務的情報收集以及前項規定的訣竅進行需要的項目的刷石子面,發信負責科長必須在網路管理負責人以及有關的業務所管課的長提交收集那些的資料。

在利用受到4信息,發信負責科長根據第2項目的規定,訣竅被來規定的社交媒體的時候,因為跟隨該訣竅所以在第1項目規定的協議以及第3項目能關於規定的資料的介紹省略。

(外部域名的所有權維持)

受到第8條信息,在結束個別取得的外部域名的利用的時候發信負責科長利用結束以後保持一定的期間,該域名的所有權,在第三人稱不能取得的狀態做,與此同時必須進行到市WEB頁的轉送。

保持2外部域名的所有權,轉送的期間,超過直到開始到公布該域名之後在前項規定的市WEB頁的轉送為止的期間(以下說"使用期間"。)做。但是在使用期間沒達到1年的時候宣判處以超過1年。

(受到信息發信的調整)

認定第9條網路管理負責人以及公關承辦課的長調節受到使用網際網路的信息,關於發信的全體。

關於定為2前項的全體調整,進行網路管理負責人主要受到信息,關於發信的技術的調整,認定進行公關承辦課的長主要受到信息,關於發信的內容的調整。

認定3網路管理負責人以及公關承辦課的長當前項的調整的時候互相合作。

4公開聽證會承辦課,報道承辦課以及個人信息承辦課的長分別認定進行關於受到使用網際網路的信息,分別關於發信管轄的事項的調整。

另外,在5前項舉起來的各課的長當調整的時候相互合作,認定和網路管理負責人以及公關承辦課的長合作。

在受到6信息,發信負責科長受到使用網際網路的信息,發送的時候,認定和在第1項目以及第4項目根據需要舉起來的科的長調節。

(網際網路聯絡會)

為受到第10條信息,討論發信的相同的課題,調節,讓受到靈活運用網際網路的信息,發信充實設置網際網路聯絡會。

按照其次做2網際網路聯絡會的活動。

(1) 使用網際網路,受到,被發送的信息的討論以及調整

(2) 網際網路的利用的問題的重點的討論以及調整

(3) 新的技術,國家以及其他的自治體的動向的信息交換

(4) 另外關於網際網路的利用的事項

認定3網際網路聯絡會在幹事會,執行委員會構成,對附表1規定這些參加者以及目的。

4幹事會以及執行委員會的議長能製作為目的以進行會的議論的補完,信息交換或者事務通知的郵件列表。

5網際網路聯絡會的秘書處當做網路主管人科以及公關承辦課,認定進行會的運營以及總務。

經過審核的情況能在6幹事會承認到根據需要定為附表1的參加者以外的職員的聯絡會的參加。

在在7幹事會有決定事項的時候,認定也關於那種眾所周知的方法在同幹事會決定,但是在必須在全區局為眾人所知的時候認定通知受到利用區局的網際網路的信息,管轄發信的科的長。

(網際網路信息受到,關於發信大綱的細則)

受到使用第11條網際網路的信息,對發信,認定關於下一個各號規定另外的細則。

(1) 刪掉

(2) WEB頁的鏈接標準

(3) 刪掉

(4) 刪掉

(5) 記者發表資料的處理

(6) 個人信息的處理

(關於大綱以及細則的事務)

包括第12條細則在內的這個大綱認定數碼的統括本部長以及政策經營局長規定這個,認定在管轄這個的網路主管人課進行那個工作手續。

認定規定關於在2第9條聲明的科的長分別管轄的事項的細則的內容。

在3第9條聲明的科的長在討論分別規定的細則的內容的變更的時候,根據需要進行在聯絡會的討論,認定在決定變更的時候一定進行到聯絡會的報告。

附則(實施日期)
1部大綱從2007年10月26日起實施。
附則(實施日期)
1部大綱從2010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實施日期)
1部大綱從2011年8月26日起實施。
附則(實施日期)
1部大綱從2013年4月10日起實施。
附則(實施日期)
1部大綱從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實施日期)
1部大綱從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附表1網際網路聯絡會
  議長 參加者 目的
幹事會 網路管理負責人
  • 網路管理負責人
  • 發言人科長
  • 公開聽證會負責科長
  • 報道負責科長
  • 個人信息負責科長
  • 使用網際網路,受到,被發送的信息的討論以及調整
  • 網際網路的利用的問題的重點的討論以及調整
  • 新的技術,國家以及其他的自治體的動向的信息交換
  • 另外關於網際網路的利用的事項
執行委員會 網路主管人課以及公關承辦課的股長 幹事會的參加部門的股長
  • 被幹事會指出的事項或者對網際網路的利用另外需要的事項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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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的統括本部規劃調整部DX基礎課

電話:045-67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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