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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橫濱市港灣審議會的運營的規則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1月8日
制定1969年7月15日規則第1號
最近修改2020年12月16日規則第1號
如下規定關於橫濱市港灣審議會的運營的規則。
關於橫濱市港灣審議會的運營的規則
(主旨)
第1條這項規則橫濱市港灣審議會條例(1964年6月橫濱市條例第85號。)以下說"條例,根據)第11條的規定,認定對橫濱市港灣審議會(以下說審議會"。)的議事的手續之外審議會的運營規定需要的事項。
(會議的招集)
第2條委員長必須在在會議的開幕的日之前的7日之前通知委員會議的時間日期,地方以及議題。但是在需要急施的時候等在不在的情況下委員長不是這個限度。
(會議的召開)
根據需要舉行第3條會議。
(出席者報告)
必須讓第4條委員長會議之前作書記,報告出席委員數。
(議題的更新)
另外,在沒能審議被在第5條召開日期計劃的議題的時候,在議事沒結束的時候委員長必須在下一次會議的議題裝上未了結的案件。
(議題的變更)
在承認需要第6條委員長了的時候,能改變議題。
2委員得到出席委員的大多數同意,能追加議題。
(會議記錄)
第7條委員長作書記,製作會議的會議記錄,必須讓記錄下一條事項。
(1) 會議的時間日期以及地方
(2) 出席委員以及缺席委員的姓名
(3) 關於議案的議事以及通過的狀況
(4) 議案以及有關資料
(5) 其他必要事項
(會議記錄的簽字)
委員長以及委員長指定的出席委員的2個人必須在第8條會議記錄上簽字。
(審議會的會議的公開)
第9條審議會的會議當做公開。
承認2旁聽的者的可容納人數當做10個人。但是在承認需要委員長的時候能另外規定。
超過可容納人數的時候,希望3旁聽的者當做到達先後順序。但是在承認需要委員長的時候能依靠抽選。
(報道機關的特例)
關於第10條報道機關的旁聽,認定特別地設立新聞記者席。
認定在2報道機關進行會場裡面的照相,錄影以及錄音的時候最晚在會議的開始之前限製為,承認這個。
(旁聽的手續)
希望第11條審議會的會議的旁聽的者用會場的受理從會議的開始30分前填寫姓名及地址,受到旁聽券的交付,認定跟隨工作人員的指示,入場。
在規定根據2抽選旁聽會議的者(以下說"聽者"。)的時候,認定最晚在開始30分之前抽簽。
(會議資料的分發)
在公開第12條審議會的會議的時候,認定向聽者散發會議資料。在這種情況,委員長規定向聽者散發的會議資料的範圍。
(秩序的維持)
第13條聽者必須在被指定會場的地方入座。
2聽者不可以在會場進行照相,錄影,錄音。
承認正含有有3危險物品的者,酒氣的者之外委員長在會議的運營有障礙的者不可以進入會場。
(來自會場的退去)
第14條委員長在聽者妨礙會議的前進,在會議的運營做障礙和行為的時候,為了在會議的運營對該聽者合作認定要求。在這種情況,在該聽者不跟隨這個的時候委員長能從會場命令退去。
(會議的非公開)
在使會議根據關於第15條橫濱市擁有的信息的公開的條例(2000年2月橫濱市條例第1號)第31條但書的規定當做非公開的時候,認定委員長向大致意思宣告。
2委員長在使會議根據委員的建議當做非公開的時候,認定征求各委員的意見。
在聽者在使3會議當做非公開的情況在會場的時候,讓從會場退去的話委員長做那個指定的者以外的者以及聽者。
(已作必要的修正)
第16條條例第5條以及第6條的規定在專業的委員會以及幹事會做已作必要的修正,"專門委員"或者"幹事"涉及,和團長看議長,換"副主持調查者","委員"的話在"專門性委員會"或者"幹事會","委員長"用"審議會"做"主持調查者","副委員長"。
從2第4項目以及這項規則的第2條到第7條以及第18條的規定在專業的委員會以及幹事會做已作必要的修正。
從這項規則的第8條到第15條的規定在幹事會做已作必要的修正3。
即使在4審議會的在會上通過Web會議系統(稱呼一邊根據聲音的收發報相互認識對方的狀態,一邊能打電話的系統為影像),參加議事的委員,會議的地方沒有參加的地方也認為是會議的出席委員。
(到幹事會的付托)
到出自第17條條例第8條第5項目的規定的幹事會的受委托事項按照其次做。
(1) 關於作為港灣法實施細則(1951年運輸省令第98號)第1條的定為6的港灣計劃的輕易的變更
(2) 關於在橫濱市港灣環境整備負擔金額條例(1980年3月橫濱市條例第8號)第4條第1項目規定的負擔對象工事的指定
(出自書面的召開)
在承認第18條委員長不能根據不可避免的理由舉行會議的時候,在委員發送添加議事資料,裁決書表格之外書面的通知,象徵能做涉及各議事的可否以及意見。在這種情況,認定根據委員長在指定日期之前有介紹的有的裁決書,在條例規定的會議的議事的例子表決。
委員長在出自這項規則的會議的招集的例子關於等在不在的情況下在2前項順便去。
關於在3第1項目規定的議事,認定在第12條之前從第9條規定的行為有會議記錄,議事資料等的公布,在這個換。
附則
這項規則從1969年7月15日起實施。
附則(1975年11月規則第1號)
這項規則從1975年11月13日起實施。
附則(1979年12月規則第1號)
這項規則從1980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1998年2月規則第1號)
這項規則從1998年2月6日起實施。
附則(2000年10月規則第1號)
這項規則從2000年10月2日起實施。
附則(2020年12月規則第1號)
這項規則從2020年12月1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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