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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評價審議會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5月22日
目的
根據市長的諮詢,從專業性的觀點根據不動產鑒定士審議該財產的價格,當公共財產(土地)的取得,處罰,交換,借出或者使用許可的時候,評定為。
[根據規定]
- 地方自治法(摘錄)
第138條的4第3項
地方公共團體一般情況下能根據法律或者條例評定的地方作為執行機關的附屬機構放給自治糾紛處理委員,審查委員會,審議會,調查會之外的調停,審查,諮詢或者調查的機關。但是,關於用政令規定的執行機關,不是這個限度。 - 橫濱市財產評價審議會條例(外部網站)(摘錄)
第1條
橫濱市財產根據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號)第138條的4第3項目在本市估價的審議會(以下說"審議會"。)放o。
審議對象
認定本審議會的審議對象在關係到公共財產的取得,處罰,交換,借出的事案中相當下一個各號。
- 有可能財產(在"土地"或者建築物有的時候"建築物以及那"塊用地)的取得或者處罰的面積(建築物的延床面積和占地面積的共計)超過1,000平方米獲得勝利的財產的估價金額是超过100,000,000日圆
- 有可能財產(在"土地"或者建築物有的時候"建築物以及那"塊用地)的借出的面積(建築物的延床面積和占地面積的共計)超過1,000平方米獲得勝利的租金的估價金額是月資費超过1,000,000日圆
- 建築物部分在議會的通過事案的情況下是有可能"建築物部分"的估價金額不論面積諮詢超过100,000,000日圆的取得以及處罰的對象
- 市長判斷諮詢是特別用密切地與財產的評定有關的評價手法,技術必要的東西
[根據規定]
- 橫濱市財產評價審議會條例(外部網站)(摘錄)
第2條(主管的事務)
審議會市長(在地方國營企業該地方國營企業的管理者。)把一樣的在地方自治法第238條根據)的諮詢規定的公共財產的取得,交換,處罰,貸款以及使用許可情況下的價格以下在第8條評定為。 - 公共財產規則(外部網站)(摘錄)
第15條(財產價格決定的時候的諮詢)
認定事先在橫濱市財產評價審議會在公共財產的取得,處罰,借出或者使用許可情況下的該財產的價格,租金或者使用費的決定之際諮詢。但是,關於輕易或者特別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組織
- 設置
1964年4月1日 - 委員數
7人 - 會長
根據委員的互選成為規定,會議的議長。 - 委員的構成
有學識和經驗的人(7個) - 委員任期
3年(再次擔任但是不妨礙) - 會議
得到委員的半數之上的出席,用出席委員的大多數決定,議長在可否同數的情況下決計。 - 名簿
請看委員名冊。
召開以及報告結果
會議向導
請看最新的會議向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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