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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者負擔的結構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7月17日
利用者負擔的結構
使用殘疾福利服務的人原則上承擔由於服務的提供需要的費用的1成(固定比率負擔)。另外,為策劃與關於伴隨進入設施以及日中活動服務的光與熱水費的實際費用以及伙食費在家,過生活的人的公平和個人負擔成為(實際費用負擔)。
但是為了承擔所得實際費用負擔都少,人的承擔變得固定比率不大各種各樣的減輕措施被設立。
(a)對固定比率負擔的減輕策
使用利用者負擔上限月資費的設定、服務的所有的人是對象
原則是由於服務的提供需要的費用的1成負擔,但是,市民稅非課稅家庭,免費,市民稅課稅家庭,上限被在每月的利用者負擔和生活保護領受家庭設立。
區分 | 家庭的所得的狀況(*) | 負擔上限額 | |
---|---|---|---|
生活保護 | 生活保護(或者中國餘留日本人供給出自支援方法的支援)領取家庭 | 0日圆 | |
低收入1 | 市民稅非課稅家庭 | 使用服務的本人的年收入是不到80萬日圆 | 0日圆 |
低收入2 | 市民稅非課稅家庭 | 其他 | 0日圆 |
一般 | 市民稅課稅家庭 | 市民稅收入分配額不足16萬日圆(不足18歲28萬日圆) ※除去入所設施使用者(超過20歲)以及團體之家利用者。 |
9,300日圆 (18歲未滿的4,600日圆) |
一般 | 市民稅課稅家庭 | 其他 | 37,200日圆 |
*和"家庭,"
- 跟成人(在家:超過18歲,進入設施:超過20歲)的利用者,衹本人以及配偶
- 跟殘疾兒童(除了如上所述以外)的利用者,原則上居民基本總帳的家庭
高額的殘疾福利服務支付費(高額的償還支付)
在以下的情況下支付的使用者負擔額的一部分被退還。(在區政府需要申請。)
①家庭的使用者負擔額的共計是超過一定的基準額的情況
- 關於合計的對象和服務
依靠在以下的服務的利用上的使用者負擔額(1成負擔份)變成對象。
○基於護理保險法的服務利用費(限製在基於殘障人士綜合支援方法的服務的併用分之內)
(例子)訪問護理,訪問護理,訪問入浴,份所復健,福利用具的出借
○基於殘障人士綜合支援方法的服務利用費
(例子)住宅護理,嚴重訪問護理,短期的進入設施,工作轉移、繼續支援
○輔助工具費的個人負擔額
○基於兒童福利法的"殘疾兒童支援"(入所、份所)的服務利用費
(例子)殘疾兒童通所支援(兒童發育支援,下課後,等日間護理服務),殘疾兒童入所支援
- 基準額...37,200日圆
但是在殘疾兒童的兄弟分別使用服務的情況以及一個殘疾兒童使用復數的領受者證的時候和高的的額頭哪個在被領受者證記載的上限額(4,600日圆,9,300日圆,37,200日圆)中成為。
②在是正受到殘疾福利服務的特定,是需要看護1-5,并且所得狀況,殘疾的程度之外在相當政令的規定的中歷時到達65歲之前的5年現在利用以下的護理保險服務的時候
○訪問護理,日間護理,短期進入設施生活護理,地區緊貼型日間護理,小規模多機能型住宅護理
(i)對實際費用負擔的減輕策
設施的伙食費以及光與熱水費的實際費用(醫療費,日用品費)以及份所服務的伙食費變成個人負擔。由此無論在家裡生活還是在設施生活都費用負擔變得公平。但是根據收入有減免。
入所設施的實際費用負擔減免(補充供給)
即使低收入者支付使用者負擔額和實際費用負擔金額為了手邊剩下一定的額度(*)也減免。
*請向住在的區的福利保健中心詢問詳細。
團體之家的房租贊助(補充供給)
針對團體之家的利用者(市鎮村民稅課稅家庭之外的),在上限用月資費1萬日圆扶助房租。
份所提供服務的伙食費減免
生活保護(或者中國餘留日本人領取出自支援方法的支援支付),市民稅免稅以及市民稅收入分配額在伙食費中對不足16萬日圆(未滿的28萬日圆殘疾兒童以及20歲未滿的設施居民)的家庭的人削減人事費適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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