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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銷售批發銷售業務的醫藥品的對方的前方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2月1日

除了藥店開設者,醫藥品的製造銷售業者,製造家或者銷售業者或者在醫院,診療所或者家畜診療設施的開設者之外厚生勞働省令(實施細則第138條)規定的者以外銷售醫藥品或者不能授予批發銷售商。

關於"銷售批發銷售業務的醫藥品的對方先的想法"(外部網站)
(2011年3月31日醫藥食品局總務課事務通知)

(參考)
關於"修改藥劑法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實施"(外部網站)
(從2009年5月8日藥餐出發第0508003號醫藥食品局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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