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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和行動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3月11日
公害健康受害者救濟制度?
過去的行動
在到昭和從30年代到40年代前半的期間裡的經濟高速增長下,發生出自大氣汙染的嚴重的汙染問題,受害變得在地域居民的健康發生了。
為此,"關於橫濱市獨特的涉及公害的對健康的危害的救濟措施在1971年的規則"而且被"關於關係到公害的對健康的危害的救濟的特別措施法"在1967年在"公害對策基本法,1969年實施,傷害健康的公害健康受害者(以下說被指定患者"。)的救濟措施被制度化了使公害。
現在・・・
之後,經過出自作為幾度的法修改的救濟措施的充實,正至現在的關於"公害對健康的危害的補償的法律(在1988年3月1日實施以下說關於補償的法律。)以及"橫濱市公害健康受害者保護規則"(說1974年11月20日實施,以下保護規則"。)。
跟已經正根據關於補償的法律"的實施受到認定的被指定患者繼續救濟措施,與此同時全部解除法律運用指定地區(橫濱市"鶴見區的東海道線靠海一側的地區)從新不批準的話成為了。
另外,新預防出自大氣汙染的影響的對健康的危害,得了實施以地域居民的健康的確保為目的對健康的危害預防事業的。
和公害保健的工作?
進行作為以基於關於"補償的法律"的被指定患者和那個遺族為對象的事業關系到醫療費的補償支付事務以及橫濱市公害對健康的危害認定審查委員會,橫濱市公害對健康的危害診療報酬審查委員會的事務,與此同時正實施家庭療養指導事業的公害保健福利事業以及基於"保護規則"的事業。
另外,作為關於"補償的法律"的對健康的危害預防事業,正進行健康檢查事業,健康咨詢事業,機能訓練事業等的以各位一般市民為對象的事業(環境保健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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