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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時候用餐療養、住院時候生活療養

[不到74歲在橫濱市國民健康保險加入]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6月6日

目錄

關係到住院時的用餐的標準負擔額

在療養病床住院時候的伙食費、居住費的負擔

關於關於住院中的用餐的費用,作為"標準負擔額"(到1頓飯學分,1日三回)承擔食材費適合。因為判定方法以及金額不同所以,根據住院一個月1日當時的年齡,未滿70歲的人(表1)看70歲以上的人(表2)。
然而,標準負擔額不和高額療養費以及高額護理合計醫療費的算定對象變成。

(表1)未滿70歲的人的住院時候用餐療養標準負擔額
區分每1頓飯的伙食費
居民稅課稅家庭490日圆

不相當居民稅非課稅家庭的指定難病、兒童慢性特定疾病的患者(注釋1)

280日圆

居民稅非課稅家庭(注釋2)

住院日數到90日(注釋3)230日圆
住院日數91日以後(注釋三、四)180日圆
(表2)70歲以上的人的住院時候用餐療養標準負擔額
區分每1頓飯的伙食費
現役普通的所得、一般490日圆
不低I相當II的指定難病的患者(注釋1)280日圆
低收入II(注釋2)住院日數到90日(注釋3)230日圆
住院日數91日以後(注釋三、四)180日圆
低收入I(注釋5)110日圆

※關於注解,請和下列的"住院時候生活療養"參照o。

在療養病床住院的65歲以上的人為策劃與介護保險的負擔均衡作為標準負擔額根據所得承擔伙食費(食材費+烹調成本適合)和居住費(光與熱水費適合)。因為判定方法以及金額不同所以,根據住院一個月1日當時的年齡,超過65歲未滿70歲的人(表1)看70歲以上的人(表2)。
然而,標準負擔額不和高額療養費以及高額護理合計醫療費的算定對象變成。

(表1)超過65歲未滿70歲的人的生活療養標準負擔額(伙食費+居住費)
區分低的醫療的必要性高的醫療的必要性指定疑難雜症病人(注釋1)
 

伙食費
(1頓飯)

居住費
(1日)

伙食費
(1頓飯)

居住費
(1日)

伙食費
(1頓飯)

居住費
(1日)

居民稅課稅家庭

490日圆

/450日圆

(注釋6)

370日圆

490日圆

/450日圆

(注釋6)

370日圆280日圆0日圆

居民稅非課稅家庭(注釋2)

住院日數
到90日
(注釋3)

230日圆230日圆230日圆

住院日數
91日以後
(注釋三、四)

180日圆180日圆
邊界層對應110日圆0日圆110日圆0日圆110日圆

(表2)70歲以上的人的生活療養標準負擔額(伙食費+居住費)
區分低的醫療的必要性高的醫療的必要性指定疑難雜症病人(注釋1)
 伙食費(1頓飯)居住費(1日)伙食費(1頓飯)居住費(1日)伙食費(1頓飯)居住費(1日)

現役普通的所得、一般

490日圆

/450日圆

(注釋6)

370日圆

490日圆

/450日圆

(注釋6)

370日圆280日圆0日圆

低收入II
(注釋2)

住院日數
到90日
(注釋3)

230日圆230日圆230日圆

住院日數
91日以後
(注釋三、四)

180日圆180日圆
低收入I(注釋5)140日圆110日圆

110日圆

邊界層對應110日圆0日圆0日圆

衹對被批準注釋1)的疾病的治療的住院變成對象。
是屬於所有的注釋2)戶主以及國民健康保險加入者作為居民稅非課稅的家庭的的區分。區分判定根據被計算的居民稅從前一年的收入從住院月被從1月起前兩年的收入在7月的情況下計算的居民稅,8月起在12月的情況下進行。然而,在在家庭有不會所得的確認的人的時候不得這個區分。
在包括注釋3)該月的過去的12個月之間,不足70歲是"居民稅非課稅家庭",超過70歲正受到"低收入II"的判定的期間的住院日數。
也和對象根據注釋4)遷入新變成被保險者的迄今為止參加了的醫療保險加入期間成為。
前兩年的所得從1月到7月的情況所有的注釋5)戶主以及國民健康保險加入者是屬於作為居民稅非課稅的家庭的,并且戰勝的住院月從8月起在12月的情況下沒有前一年的所得(判斷公共養老金扣除額是作為80萬日圆。)2021年8月診療分以後,并且包括工資收入在內的情況從工資收入的金額扣除10萬日圆,判斷是,屬於)家庭的是對象的區分。
根據注釋6)醫療機關不同。變成哪個金額請問醫療機關。

因為向住在的區的區政府保險養老金課申請是醫療機關的窗口所以,并且請"國民健康保險限額適用、標準負擔額減額認定證"在什麼被出具(標準負擔額被由此削減)出示被在低收入I、低收入II在在未滿70歲的人屬於居民稅非課稅家庭的以及70歲以上的人相當的。
請詳細參照下列頁。
關於國民健康保險限額適用認定

沒可以在線資格確認的情況在"國民健康保險限額適用、標準負擔額減額認定證"的出示不能夠,不得已支付了常規的費用的時候,根據申請,支付差額。
但是支付費用之後過2年的話得時效,因為申請變得不能夠所以請注意。

申請需要的東西

出現保險證、醫療機關的發票、金融機關的存折或者存入戶頭戶頭的確認的東西
※在匯入戶主以外的的戶頭的時候,需要圖章(用戶主名使用印泥的東西)。

對各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的諮商處是這裡

申請地址

住在的區的區政府保險養老金課

關於手續的諮商

請詢問住在的區的區政府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

負責各區政府保險養老金課保險的咨詢處一覽
在郵件的諮商電話號碼
鶴見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510-1810
神奈川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41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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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土谷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334-6338
旭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954-6138
磯子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750-2428
金澤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788-7838,045-788-7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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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930-2344
青葉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978-2337
都築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948-2336,045-948-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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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894-8426
泉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800-2425,045-800-2426,045-800-2427
瀨谷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045-367-5727,045-367-5728

到這個頁的諮商

健康福利局生活福利部保險養老金課

電話:045-67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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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4-0403(請寄給關於手續的諮商上述的區政府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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