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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關於未登記團體認證以後的處理綱要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9月27日

關於未登記團體認證以後的處理綱要

(主旨)
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第1條這項綱要的法(1998年法律第7號。)因為以下說"法,從橫濱市長(以下說市長。)根據)第12條的規定受到成立的認證的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成立的申請者(以下說申請者"。)對出自法第13條的規定的沒正登記時候的處理規定需要的事項所以作為管轄廳策劃基於法的適當以及順利的事務的執行,與此同時為目的以針對市民提供適當地需要的信息。

(催促書的發送)
在是法第13條第2項目,并且即使過去也不提交規定的成立登記完畢申報書的申請者依然在的時候,發送針對該申請者催促成立登記完畢申報書的介紹的催促書的話從第2條市長有成立的認證的日起做3月。

認定向該申請者的地址發送出自2前項的規定的催促書。

(督促書的發送)
第3條市長,在依然是法第13條第2項目,并且即使過去也不提交規定的成立登記完畢申報書的申請者在的時候,在管理的登記處確認成立的登記的存在,正登記成立的做6月從有成立的認證的日起在變得明白的申請者在的時候發送針對該申請者催促成立登記完畢申報書的介紹的督促書的話。

認定向該申請者的地址發送出自2前項的規定的督促書。

(認證的取消)

根據前條確認成立的登記的存在了在變得明白的申請者在,結果的時候即使過去也沒正從有成立的認證的日起登記6月的根據法第13條第3項目的規定撤銷那個認證,與此同時第4條市長認定針對該申請者通知大致意思。

認定向該申請者的地址發送2前項的通知。

關於關係到3之外成立未登記法人的手續,認定行政手續法(1993年法律第88號)涉及,跟隨橫濱市聽說教規則(1994年9月橫濱市規則第88號),進行。

(對市民的提供情報)
第5條市長在撤銷了出自法第13條第3項目的規定的認證的時候,關於以下舉起來的事項認定在市主頁刊登。

(1) 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名稱,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的辦事處的所在地

(2) 至認證的取消的理由

(現存證明的交付)
因為過去了所以不被作為證書從市長根據法第12條的規定受到交付的成立的認證的通知管理的登記處承認6月,從有第6條成立的認證的日起戰勝的想登記的申請者必須對市長提交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現存證明交付申告書(第1號格式)。

2市長在前項的申請書被提交了的時候,認定出具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現存證明(第2號格式)。

附則

(實施日期)
這項綱要從2014年9月1日起實施1。

(臨時措施)
實際上這項綱要的規定也使2關於沒正提交成立登記完畢申報書的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處理在這項綱要的實施的情況下可以應用。

附則
這項綱要從2019年5月1日起實施。
附則
這項綱要從2021年9月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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