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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1)NPO法人制度、NPO方法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6月9日

關於NPO法人制度

和a NPO

"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進行各種各樣的社會貢獻活動,是不為目的以針對團體的成員分配收益的團體的總稱。
因而進行以收益為目的事業的其本身被承認,但是用事業得到的收益當各種各樣的社會貢獻活動。

和i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

多數有在NPO裡,沒有法人身份,活動的地方。但是,沒有法人身份的話可能有不能用團體的名進行銀行帳戶的開設或者辦事處的租借的不利發生的事情。
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制度為目的以取消這樣的不利,促進NPO活動,NPO是簡易的手續,并且是能取得法人身份的結構,并且說和"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根據NPO方法(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取得法人身份(※)的法人。

※法人身份:能除了個人以外變成權利以及義務的主體的東西

u NPO方法(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的成立

在1995年1月發生阪神、淡路大地震,由於這次震災,市民的義工活動發揮了大的力。另外,對出自市民團體的福利或者城鎮建設等的地區的課題的措施也當時顯示出了擴大。
這樣,從簡便作為市民的用來使自主的自發性的活動活化的環境整備得到法人身份的的能夠的法人制度被需要,根據議員立法在1998年3月成立了。

NPO方法的特徵

a管轄廳的監督是必要最低限度

尊重自由法人運營,作為管轄廳的參與被極力抑制的制度的點數以以信息公開為中介的市民的選擇、監視為前提是大的特徵。
被認定在有作為被承認有可能違反法律以及章程的適合的理由的時候管轄廳限製為,能行使必要最低限度的監督權限。

出自i認證的成立

在用NPO方法,管轄廳的斟酌決定的餘地被在成立要件的判斷極為限定,承認管轄廳適應團體的申請在NPO方法第12條規定的成立要件的時候,被認定必須認證。另外,也根據"書面審查"而不是真實情況審查進行那種確認手段的被認為是原則。
為此,不是那個團體的信賴性被向管轄廳的認證保證的東西。在被公開的信息的基礎上做,市民每一個人判斷的被要求。

u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信息公開

NPO方法尊重自由法人運營,好像不在其他的法人制度從作為以以信息公開為中介的市民的選擇、監視為前提的制度的點數看例子的信息公開制度被維修保養。
對具體而言,

  • 在認證申請時的管轄廳的公布、縱覽制度(法第10條)
  • 對利害關係人的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辦事處的事業報告的閱覽制度(法第28條)
  • 在對普通人的管轄廳的事業報告的閱覽制度(法第30條)

3個no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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