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市民活動保險QA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7月27日
關於多量要的問題,用Q&A形式刊登了。
關於1制度總體
以損害賠償責任事故和傷害事故的2種事故為對象。
(1)損害賠償責任事故
在讓他人在義工活動時肩負傷,弄壞他人的財物,承擔了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
(2)傷害事故
在義工活動時死亡或者的時候在受傷了。出自疾病的東西,變成支付的對象的根據急劇的以及作為偶然的外來事故死亡或者的時候在受傷了不和對象成為。
不需要登錄以及申請。
保險費的沒必要有支付(橫濱市正承擔。)。
發生了事故之後辦手續。
手續需要客觀地明白團體的規章或者活動計劃書等的義工活動內容的文件。
在活動內容不能用文件確認的時候,在什麼市民活動保險不能作為對象從日常起用明文規定團體的活動內容,請關於活動者的名簿以及活動計劃整理。
2對象和義工活動、活動者
是滿足下一項四項要件全部的活動。
- 作為被自主構成的小組、個人以及地域居民組織的自治會居委會正進行的活動
- 無報酬(除去交通費實際費用的支付。)
- 繼續的計劃性地實施的活動
- 有公益性的活動
變成對象。
不認為被在交通費,伙食費,素材費等的活動時消費的程度的東西是報酬。
認為向作為勞働的價格支付的金品以及每隔時間增加的性格的東西是不論金額的高低報酬。
不變成對象。
只為了像住宅區以及公寓的用地那樣的共有的管理地的清掃共同利益性的活動是作為。
然而,在也不僅用地內而且一共進行周圍的公路或者公園等的清掃的時候作為公共的美化活動有對象和情況。
因為像公園那樣的不特定多數使用的地方的清掃是公益性的活動如果作為繼續的有計劃的活動的以外的要件(問題號碼3的回答參照)被滿足所以的話,和對象成為。
在往返途徑的事故也變成對象。
但是因為在用私事順路去哪裡的時候有不變成對象的情況所以請注意。
不變成對象。
市民活動保險為以義工活動者為對象沒把對儀式以及集會的來客、參加者的事故作為對象。
但是用來舉行有公益性的儀式的計劃、正經營的委員變成對象。
※有各保險公司作為對參加者的事故補償對儀式以及集會的來客的保險管理的娛樂保險。
不變成對象。
訓練是互助性的活動,并且是不能據說正為直接,社會以及他人做貢獻。
但是訓練的計劃、營運者以及領導者變成對象。區主辦的訓練也相同。事先請關於活動者以及職責用明文規定。
地震,噴火,海嘯等的出自天災的事故不變成對象。
※作為針對對出自天災的傷補償的義工活動者的保險,有社會福利法人全國社會福利協商會的"義工活動保險"(天災型)。
不變成對象。
是以繼續的計劃性地實施的公益性的活動通過市民活動保險,為對象。臨時的善意的行動以及突發性的救命不變成對象。
3損害賠償責任事故
(1)(2)不變成對象。
出自汽車的損害賠償責任事故不變成對象。
(3)・變成對象。在義工活動者本人(駕駛、率領)死亡,負傷了的時候,變成傷害事故的對象。
如果和解的內容是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的範圍裡面的金額的東西(在保險限額的範圍中)的話,能用保險金充當賠償金額。
但是保險金是保險金,并且在雖然沒有但是法律上的賠償責任以衹道德規範性的理由支付慰問金,胡亂,并且即使認定即使有責任也支付高額的賠償金額,不得到保險公司的允許而支出了訴訟費用因為衹客觀地支付有妥當的金額的時候所以有變得不能提供賠償金額可能性。
在衹在當事人間隔做和解之前要通知。
4傷害事故
不變成對象。
出自急劇的以及作為偶然的外來的事故的死亡或者傷是對象。
細菌性食物中毒不變成對象。
在中毒症狀變成本保險的對象的偶然在毒氣或者有毒物質從身體外部像煤氣中毒那樣戰勝急劇(1點性)其結果吸入,陷入了中毒症狀。但是毒藥正食物裡混入時候的中毒症狀變成對象。
住院以及上醫院保險金的支付是住院向3,500日圆,上醫院而不是向標準支付實際上需要的費用的東西每1日每1日支付2,500日圆的所謂定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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