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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伴隨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病的影響的NPO法人的總會以及事業報告介紹(Q&A)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6月8日
關於被要求了一年一次,的舉行的NPO方法⼈的公司職員總會,在困難的狀況有公司職員(以下,正式會員)大家聚集的召開。因為在Q&A用電話收集有許多諮商的問題了所以,關於總會以及理事會的召開以及事業報告的介紹,請參考。
目錄
不能由於Q1新型冠狀病毒的影響舉行總會。即使不舉行也沒問題嗎?
沒有即使所有的Q2正式會員不出席也能舉行總會的方法嗎?
如果章程沒有記載不能舉行Q3在線總會嗎?
認為Q4是,總會是什麼?
能省略Q5監察員的監查嗎?
關於Q6理事會,即使章程沒有記載也認為在線,書面,電磁的方法是,能進行理事會也嗎?
事業報告的介紹由於Q7新型冠狀病毒的影響是困難的狀況。即使不提交也沒問題嗎?
延長Q8事業報告的提出期限嗎?
回答一覽
不能省略1召開。在法令(宣判處以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以下"法")上被要求了一年1次的常規的公司職員總會召開(14條法的2)。
如果有超過2分之一正式會員的出席的話,當2總會的召開的時候,能舉行(25條法)。 但是在在章程有另外特別的規定的時候,遵照章程,請舉行。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影響下邊的總會的召開有以下的方法。
(1)在在會場集合,進行的時候,總會運營需要最低限度的人數(議長以及幾名會議記錄署名人,討論的進行人在章程確認需要的數量)集合,是什麼根據書面、付托(沒有在章程哪方面都特別的規定也可以)或者電磁的方法(如果章程沒有特別的規定的不可)表決,并且,其他的正式會員,可以召開。
(2)在在線上的總會(※詳細參照Q3)
(3)認為是總會(※詳細參照Q4)
可以3。為關於出自在線的總會的召開,信息傳達的雙方向性,有即時性的設備、環境是什麼被確保,并且正滿足常規的總會和等量條件的話被IT、網路技術的活用解開沒有在章程特別的規定也可以召開。但是以適當的法人運營的觀點迅速進行章程變更,在章程清楚地記載最好。
認為4是,不實際上舉行總會而稱呼表決的總會的事情為總會(法第14條的9)。在所有的正式會員根據書面或者電磁的記録表示阿門了的時候,能表決。但是在也一個人有反對了的時候不能表決。召開沒有在章程特別的規定也可能,但是以適當的法人運營的觀點迅速進行章程變更,在章程清楚地記載的最好。
不能省略5。不能從什麼被在法令上作為監察員的職務規定省略監查(18條法)。另外,決算報告作為議案的是通常,并且監察員的簽字變成前提當報告的時候當總會召開的時候普通。然而,在監察員不得已不能在總會出席的情況,在審計報告書可以出自議長的代讀。
除了6在線以外,實施需要對章程的記載。在特別用理事會的互選新決定理事長的時候,從到法務局的登記事項和關係到章程的記載是必須的。
因為被要求了到7年1次的事業報告的管轄廳的介紹所以不能省略介紹(29條法)。
沒有8提出期限的延長(在5月28日做時間點,來自內閣府的通告)。
但是在介紹關於提出期限作為運用上的辦法2020年1月1日以後在6月下旬之前從內閣府來到的事業報告(29條法)或者主管人員的報酬規則(55條法)延遲了的時候甚至本市和受到這個的對應在關於不在大致目標進行督促的對應有要求(於4月21日的要求)的做2020年9月下旬吧。
然而,在過提出期限,提交事業報告的時候敬請追記晚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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