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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道路狀空地(條例第18條)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3月1日

關於道路狀空地

條例摘錄

關於橫濱市開發工作的調整的條例第18條第2項目第1號(同意的標準)

按照其次做2開發工作的同意的標準。
(1)在開發工作區域和出自不足幅員4.5米的道路法(1952年法律第180號)的道路接觸的情況,沿著那個接觸的部分設立始自於該道路的中心線的水平距離作為具有超過2.25米和幅員的公共的東西用而供應的空地,像道路形地維修保養。但是在市長在該道路的通過的安全上承認沒有障礙的情況根據該開發工作區域的形狀,周圍的狀況不是這個限度。

主旨

 為主要關於不足和開發工作區域接觸的4.5米的道路(道路法的道路)確保地域居民的通過的安全規定從心裡在道路中做超過2.25米的放寬的。

解說

 幅員窄的道路多,但是即使不用開發許可的標準從什麼作為地域居民的生活道路使用做放寬也從心裡在該道路中設立超過2.25米的寬度的空地,作為像道路形地維修保養的在市域(這項規定使衹道路法的道路可以應用)。但是在包括該道路在內的前後的道路也沒有現狀形態的時候被等,近鄰的土地使用或者地貌承認沒必要維修的東西不需要設立空地。
為了地域居民的通過的安全主要被維修保養的道路狀空地仍然確保關於到橫濱市的歸屬商議的話成為。
然而,為在這個號規定的空地像道路形地維修保養有必要重復不和在第4號以及第9號從第2號據說的空地能夠。另外,不論這項規定,必須實施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2項目的倒退。

標準

  1. 在開發工作區域和不足幅員4.5米的道路法的道路接觸的情況,在開發工作區域一側從那條道路的中心線設立2.25米的空地,像道路形地維修保養。但是相當下一哪一方面,市長(道路管理者)設立空地,不能關於承認沒有像道路形地維修保養的必要的情況設立空地。
    (1) 在應該維修保養道路狀空地的部分是過去的開發活動,并且道路已經被做放寬的時候,放寬部分是被在橫濱市屬於的東西
    (2) 沒有和應該維修保養道路狀空地的部分接觸的道路在那條道路連接起來的道路的現狀形態的東西
    (3) 能判斷是應該維修保養道路狀空地的部分根據gake設立空地,像道路形地維修保養困難的東西
    (4) 和應該維修保養道路狀空地的部分的接觸中的道路的利用者幾乎不存在的東西
    (5) 應該維修保養道路狀空地的部分是只為了避難過道用地以及排水溝用地的東西。但是在已經被維修保養放寬的時候同該應該維修保養的部分鄰接的道路不是這個限度。
  2. 和市長(道路管理者)根據和該部分的接觸中的道路的整備情況規定的維修水平做道路狀空地的維修(維修水平原則上當做接觸的道路和等量。)的。

其他

  • 道路狀空地的存在的判斷正在各土木建築工程辦事處去。
  • 在有了條例第9條的標識設置報告的時候,作為需要的指導以及建議,道路狀空地存在的正規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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