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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關於停車場法(關於路邊停車場的申報)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停車場法(關於路邊停車場的申報)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1日

被做下一個廳時候的請求

因為在被當諮商或者申報的時候做下一個廳的時候在過去的申報材料的訂購需要時間,而且負責人是會議,并且可能有不在和做的事情所以事前用電話請求預訂
預訂的時候的聯系地址:橫濱市都市整備局城市交通課路邊停車場負責(電話)045-671-3853
然而,因下一個廳而中毒,能盡可能地使用公共運輸工具請多多關照嗎?

出自郵寄的申報的⼿系列的no本格導⼊

關於基於停車場法第12條,第13條以及第14條的申報書,不僅到傳統的窗口的文件介紹而且從2022年度起正式引入在2020年度以及3年度試行的用"郵寄的申報手續"了。
在被希望出自郵寄的申報的時候,請用電話所看到的上邊,事情之前到都市整備局城市交通課(045-671-3853)通知出自"郵寄的申報的手續"(PDF:86KB)。

關於停車場法的信息

修改修改停車場法實施細則的一部分的省令(關係到機械式停車裝置的修改)以及停車場法實施命令的一部分的政令(關係到換氣裝置的修改)被實施了。
 修改國土交通省停車場法實施細則的一部分的省令(關於機械式停車裝置)(外部網站)
 修改國土交通省停車場法實施命令的一部分的政令(關於換氣裝置的緩和)(外部網站)

關於關於路邊停車場的申報

1對象和停車場

為停車場利用者安全地使用停車場如下的停車場根據被規定的構造基準,設置,報告有必要。
■(1)以及在相當(2)的時候結構以及設備的標準被可以應用。
■(1)在相當kara(3)的全部的時候,設置的申報是必要的。

 (1) 被作為一般公共的東西用而供應的東西(1點的寄存停車場,時候之間的出借的停車場)=路邊停車場
 (2) 作為停汽車的用而供應的部分(停車鱒魚部分)的面積是超過500平方米的東西
 (3) 徵收停車費的東西
 ※ 作為停月極停車場或者工作人員專用的停車場等的利用者被限定在的汽車的用而供應的部分是對象外。在是模糊不清的時候,請商談。

2構造基準(停車場法第11條)

作為基於被法令評定的標準的結構以及設備(路邊停車場的汽車的出口以及入口,街道,換氣,照明,報警裝置)要。(參照停車場法實施命令第2章第1節"結構以及設備的標準")
 ※ 用"路邊停車場檢查席"(Word:31KB)可以標準的確認。另外,事前也正接受諮商。

3設置的申報(停車場法第12條)

相當如上所述1(1)~(3)的全部的路邊停車場的安裝者添加在服務開始之前的(在需要工程的時候,在工程的開始之前)需要的圖紙(※)以及"路邊停車場檢查座席",請報告。(在改變的時候,也一樣)
 ※在停車場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的圖紙以及能確認是關於設備的標準停車場法實施命令第2章第1節的結構的圖紙
然而,因為由於結構以及設備的審查需要時間所以請事前一定商談。

4管理規則的申報(停車場法第13條)

在以內之前規定,服務開始以後在10日添加"道路外停車場管理規程檢查座席"(Word:15KB),請報告相當如上所述1(1)~(3)的全部的路邊停車場的管理者記載停車場的名稱,管理者,服務時間,停車費的管理規則。(在改變的時候,相同,并且也除去代表人的名義變更。)
 ※ 關於停車費,得根據2018年的停車場法實施細則的修改記載上限額(整天不是最大費用。)的了。詳細的,關於國家都街第82號"停車場法實施命令以及停車場法實施細則的修改"(用技術的建議)(外部網站)在2018年12月27日請看。

5休止的申報(停車場法第14條)

在休止(要一定期之間的不能使用的狀態的)、廢止重新開始了停車場的一部分或者全體的時候,請行為以後10日以內報告相當如上所述1(1)~(3)的全部的路邊停車場的管理者。

6特定路邊停車場(關於移動老年人,殘障人士的圓滑化的促進的法律)

在根據關於移動老年人,殘障人士的圓滑化的促進的法律第12條第1項目但書,在路邊停車場設置(變更)申報書添加書面的時候,在省令(關於移動老年人,殘障人士的圓滑化的促進的法律施行規則第7條第2項目)規定的書面(第2號格式)涉及,供輪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車設施,路邊停車場移動添加表示圓滑化途徑之外的主要的設施的圖紙,請報告。(也在變更的情況下相同)

7特殊的裝置(機械式停車裝置)的設置(停車場法實施命令第15條)

在在停車場隨著路邊停車場的設置或者變更設置特殊的裝置(以下,"機械式停車場)的時候,出自國土交通大臣的機械式停車場的認定書"涉及,添加"特殊裝置設置計劃書",請報告。

※ 關於機械式停車裝置的適當的維護管理

關於機械式停車裝置,有在是需要的機器合理的周期性,并且適當的保守點檢沒做的情況以及定期交換沒被交換的時候在嚴重的事故連接起來的危險。
在路邊停車場新設機械式停車裝置或者的時候在已經正設置請留意下一條事項。

(1) 現有的裝置的安全性的提高
 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受到出自國土交通大臣的認定的模型的裝置,和基於不根據"關於機械式停車裝置的結構以及設備以及安全性能的標準"(2014年國土交通省告示第1191號)的前標準的認定成為。
 關於這樣的裝置,為了因為安全地修理所以盡可能早地提高安全性,請努力除了抓住機會的裝置的入替以外為事故防止。
(2) 適當的維護管理的徹底
 在國土交通省,製定公布作為"關於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的安全對策的大綱"首先和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有關系的製造者,安裝者,管理者,利用者早期應該從事的事項。
 另外,重看甚至無專業技術的大樓所有者或者管理組合親自管理的停車場被適當地檢查保守,或者能確認的檢查項目加進的"關於機械式停車設備的適當的維護管理的方針"公布製定,在2021年9月,"機械式停車設備標準保守點檢項目"在同方針中涉及,一部分被關於"應該注意當保守點檢運營商的選定的時候的事項的表格"機械式停車設備的安全性的確保的觀點進行。
 關於機械式停車裝置,敬請徹底搞清使參考用這些大綱以及方針適當的維護管理。
 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的維護管理(外部網站)
 關於關於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的安全對策的大綱(外部網站)
 關於關於機械式停車設備的適當的維護管理的方針(外部網站)

關於8申報的注意事項

・ 請提交2部申報材料。(文書工作以後,還1部的※承辦蓋章的東西。)
 ※在想要用郵寄的歸還的時候,請準備供回信使用的信封。
・在疑義在申報內容發生了的時候,根據停車場法第18條,可能有要求報告以及資料的介紹的事情。另外,可能有在當地檢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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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個頁的諮商

都市整備局城市交通課路邊停車場負責 ※請關系到停車費的運營的諮商通知各停車場的管理者直接。

電話:045-671-3853

電話:045-671-3853

傳真:045-663-3415

郵件地址:tb-parking@city.yokohama.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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