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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區改良事業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月24日
目的
住宅地區改良事業在基於住宅地區改良法的改良地區指定因為不良住宅(注釋)密集所以居住環境正差的地區,除卻做了地區裡面的不良住宅全部之後維修保養給過去居住者住進來的改良住宅的建設以及道路,公園,為目的以改善居住環境。
(注釋)"不良住宅"主要是被作為居住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建築物或者建築物的部分,并且因為那種結構或者設備顯著是不良所以作為居住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顯著不適合起作用。
事業的特徵
- 不良住宅地區的方面性的維修的代表性的手法
- 綜合維修保養改良住宅建設以及道路,公園,集會場所等的設施
- 土地征用法被應用於的法定事業
改良地區指定的要件
- 1住宅區的面積作為超過0.15公頃的。
- 1住宅區裡面的不良住宅的戶數作為超過50戶的。
- 對1住宅區裡面的住宅的戶數的不良住宅的戶數的比例作為超過8成的。
- 對1住宅區(除去正作為公共設施的東西用而供應的部分。)的面積的1住宅區裡面的住宅的戶數的比例每1公頃作為超過80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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