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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區計劃
關於個別的地區計劃的內容以及申報,請看能在地區計劃地區一覽或者地區計劃的區域裡放的行為的申報制度。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22日
和地區計劃
地區計劃是根據都市計畫法,被規定的地區學分的城市規劃。
在地區計劃,是規定關於地區獨特的方針以及目標,公共性的設施,建築物的限制,并且,進行在地區的特徵以及目的準確的城鎮建設不僅被在全體市決定的城市規劃而且。
地區計劃的形象
目光sumachino形象
方針
以用門建造的住宅為中心的緑豊kanamachi
地區整備計畫(machino具體的規則)
地區設施(公共性的設施)
口袋公園(廣場)
關於建築物的限制
- 用途:衹別墅住宅
- 最高高度:到10m
- 占地面積:超過150平方米
- 綠化率:超過10%
等
區域的維修、開發以及保全的方針 | 地區整備計畫 | |||
---|---|---|---|---|
地區設施的配置以及規模 | 關於建築物的事項 | 作為土地利用而的事項 | ||
等 |
等 |
等 |
等 |
- 為在地區計劃的區域中建造而,時候,必須作為沿被作為地區整備計畫規定的內容的建築計劃。由此靠近被在地區規定的目標的實現。
出自地區整備計畫的限制
建築物土地的利用
建築的行為的申報
在在"地區整備計畫被規定的區域"中進行建築的時候,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8條的2規定,最晚在著手工程的日的30日之前需要到橫濱市的申報。(能放在地區計劃的區域裡的行為的申報制度)
綠化
在"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的內容被在關於能在地區計劃的區域裡放的建築物的限制的條例(以下叫地區計劃條例"。)規定的時候,關於綠化率的合適的證明的手續上述申報之前是必要的。
手續的詳細請看出自"地區計劃條例的建築物的綠化"(綠環境局公園綠地管理課)。
形態設計的認定
向橫濱市關於建築物的計劃在正把"建築物的形態或者色彩之外的設計的限制"的內容定為地區計劃條例的地區申請認定,受到市長的認定有必要。(形態設計限制的認定)
建築確認
關於關於建築物的事項,橫濱市的總建築師或者指定確認檢查機關在建築確認的手續中審查被地區計劃條例評定的東西。
行為的限制
在被規定關於"樹林地,草地等的保全的事項"的區域,原則上不能做建築以及修建,采伐等的行為。(關於樹林地,草地等的區域的限制)
地區設施
被作為地區設施規定的公共性的空地不踏作為被為地區設立的東西的,特定的人以及東西做占用而必須保持那個位置以及規模。
關於能在地區計劃的區域裡放的地區設施的維護管理的處理(2021年4月1日修改)(PDF:138KB)
在一時做占用地區設施的時候
但是在用活動臨時做占用地區設施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那個時候和地區設施的管理者進行足夠的調整,必須受到適應占用標準的的確認。
事前請和各地區計劃的承辦課商談
根據制度
- 地區計劃條例以及同解說(建築局建築企劃課)
- 關於地區計劃條例的建築物的綠化率以及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的限制的實施的規則(建築局建築企劃課)
- 關於基於地區計劃條例的建築物的綠化率的限制的標準(建築局建築企劃課)
- 關於基於地區計劃條例的綠地的保全,建築物的綠化率以及建築物等的形態設計的限制的工作手續綱要(如上所述鏈接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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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整備局地區城鎮建設部地區城鎮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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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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