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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本牧場區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6月6日

建築協定地區的圖片
建築協定區域圖


建築協定地區 建築協定區域

  • 在在建築協定區域裡面的用地有建築計劃的時候,請事前和工作委員會聯系。
  • 請工作委員會的聯系地址確認下列新本牧場區建築協定工作委員會(外部網站)。
  • 另外,因為正在土地擁有者除了建築協定之外規定"新本牧場區城鎮建設方針"所以請同樣在新本牧場區建築協定工作委員會(外部網站)確認新本牧場區建築協定區域。(認定橫濱市不關於鏈接地址的內容以及團體負什麼樣責任。) 新本牧場區建築協定工作委員會(外部網站)
  • 建築協定區域圖(PDF:774KB)

建築協定區域的詳圖

※分歧正在被在協定書建築基準法的修改上記載的條款發生。

※關於協定的標準的處理,請在各建築協定工作委員會一定確認。

限制的概要(協定書的摘錄)

(建築物的限制)
和出自以下關於定為第8條前條的協定區域裡面的建築物的用地,位置,結構,用途,形態以及設計規定的標準的東西做。 但是具有定為第13條的工作委員會(以下說"委員會。)以及橫濱市協議之後承認需要的建築物,公用以及公共公益性的國家的設施或者出自橫濱市市區環境設計制度"出自"綜合性性的設計的一群地認定"的建築物不是這個限度。
2中心地區
(1) 用地的最小面積當做各街區面積。但是在用超過最小占地面積的規模合作開發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2) 到外壁或者道路(山下、本牧、磯子線)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2米。
(3) 確保占地面積的超過10%的廣場。但是在用長達超過2街區的共同開發確保該開發面積的超過10%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4) 結構當做耐火建築物。
(5) 用途當做增進店鋪,辦事處其他商業、業務的便利的設施。但是在使超過4樓在周邊地區當做共同住宅或者宿捨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6) 為了關於外壁以及屋頂的形狀,顏色,素材,策劃全體地區的調和認定努力。
按照3個表地區
(1) 用地的最小面積在I地區在1,000平方米,II地區當做500平方米。但是在用超過最小占地面積的規模合作開發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2) 除了超過2米,這個以外關於住宅樓的短邊緣部分或者非住宅配有到外壁或者道路(山下、本牧、磯子線,高島、本牧線)界線的距離,和超過4米做。
(3) 結構當做耐火建築物。
(4) 用途增進店鋪,辦事處,共同住宅,宿捨其他商業、業務的便利,和一共策劃居住環境的保護的設施做。但是I地區的1樓部分當做非住宅。
(5) 圍牆當做有矮樹籬笆或者卷曲網路等的透視性的東西。
(6) 為了關於外壁以及屋頂的形狀,顏色,素材,策劃全體地區的調和認定努力。
4集體住宅地區
(1) 占地面積的最小限度當做1,000平方米(41街區街區面積)。但是在用超過最小占地面積的規模合作開發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2) 到外壁或者道路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2米。
(3) 結構當做耐火建築物。
(4) 用途當做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市區房屋。
(5) 圍牆當做有矮樹籬笆或者卷曲網路等的透視性的東西。
(6) 為了關於外壁以及屋頂的形狀,顏色,素材,策劃全體地區的調和認定努力。
5低層住宅A地區
(1) 用地的最小面積當做200平方米,禁止變得不足這個的分割。但是在換地面積不足這個的的時候能當做165平方米。
(2) 用來開發用地的盛土的高度是0。當做不足5米。
(3) 到外壁或者道路界線的距離使超過2米,到鄰地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米。但是附屬於建築物關於到鄰地界線的距離的車庫或者建築基準法施行命令第135條的5※ni關於規定的東西不是這個限度。
(4) 用途當做別墅專用住宅,別墅兼用住宅或者市區房屋。
(5) 層數除了地下之外當做不到2。但是,在50,59,61,69,79各街區,能除了地下之外當做不到3。
(6) 圍牆當做有矮樹籬笆或者卷曲網路等的透視性的東西。
(7) 為了關於外壁以及屋頂的形狀,顏色,素材策劃全體地區的調和認定努力。
6低層住宅B地區
(1) 用地的最小面積當做100平方米,禁止變得不足這個的分割。
(2) 用來開發用地的盛土的高度是0。當做不足5米。
(3) 到外壁或者道路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1米。
(4) 用途當做別墅專用住宅,別墅兼用住宅或者市區房屋。
(5) 層數除了地下之外當做不到2。
(6) 圍牆當做有矮樹籬笆或者卷曲網路等的透視性的東西。
(7) 為了關於外壁以及屋頂的形狀,顏色,素材策劃全體地區的調和認定努力。
7服務工廠地區
(1) 占地面積的最小限度當做500平方米。但是在用超過最小占地面積的規模合作開發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2) 到外壁或者道路(本牧線,海灣線)界線的距離當做超過2米。
(3) 結構當做耐火建築物或者簡易的耐火建築物。
(4) 用途當做汽車相關設施,工廠,倉庫或者附屬於這些的住宅。
(5) 圍牆當做有樹籬或者卷曲網路等的透視性的東西。
8之外的地區
用途不可以當做住宅,共同住宅,宿捨或者寄宿。但是為對另附土地使用計劃圖顯示的設施的運營需要的住宅不是這個限度。

※分歧正在被在協定書建築基準法的修改上記載的條款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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