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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燒工廠的廢氣中的水銀測定結果
隨著從2018年4月1日開始的水銀大氣排放限制,正關於垃圾焚燒工廠的廢氣中的水銀實施測量。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2月5日
測定結果
刊登了3年份的測定結果。從下一個文件請看詳細。
廢氣中的水銀測定結果(令和3-5年度)(Excel:25KB)
排放標準
水銀排放設施 | 設施的規模要件 | 排放標準 | 相當的工廠 |
---|---|---|---|
廢棄物焚燒爐 | 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東西 | 新設:30μg/立方米 | (無一致結果) |
現有:50μg/立方米 | ・都築工廠 |
[根據條文]
●大氣汙染防止法實施細則附表第3的3-8的項
●2016年9月26日環境省令第22號附則附表第1的8項
測定結果的確認方法
⽔銀排放量踩被影響原料以及燃料中的⽔銀含量的,⽔銀⼤氣排放限制被作為抓住平常時的平均的排出狀況的限制設定。為此,和⼤気汚染防⽌方法的其他的⼤氣汙染物的限制不一樣,并且突發性的基準值超過不是排放標準違反。
在超過排放標準的濃度被查出了的時候,迅速實施超過3回再測量,在包含初次的測定結果的共計超過4回測定結果中,根據最大值以及最小值之外的全部測定結果的平均值估價。
另外,在初次的測定結果超過了排放標準的1.5倍的時候被和在不到1.5倍的情況下60日以內實施,得到結果的從初次測定結果能夠得到的後來起30日以內做。
在甚至再測量之後的評價超過排放基準值的時候和自治體的大氣汙染防止法所管部門聯系,與此同時進行原因查明,被和拿防止復發措施的做。
[根據條文]
●大氣汙染防止法實施細則第16條的19
●關於修改大氣汙染防止法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實施(從2016年9月26日的環水大小大小出發第1609264號)
垃圾焚燒工廠的維護管理記錄
在垃圾焚燒工廠,公布根據關於廢棄物的處理以及清掃的法律第9條的3第6項目的規定關於維護管理的狀況的信息(煤煙的測定結果)。從焚燒工廠的頁(鏈接)可以看。
參考鏈接
到這個頁的諮商
資源循環局適當處理計劃部門設施課(關於焚燒工廠的維護管理的事情)
電話:045-671-2518
電話:045-671-2518
傳真:045-664-9490
資源循環局政策調整部政策調整課調查負責(關於測量的事情)
電話:045-671-4565
電話:045-671-4565
傳真:045-550-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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