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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通報者保護制度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5月31日

關於公益通報者保護法

損壞國民生活的安全、安心的企業醜聞以來自運營商內部的通報為契機清楚的不少。
為防止出自這樣的企業醜聞的國民的生命,身體,對財產之外的利益的受害擴大通報的行為應該被作為正當的行為作為出自運營商的解雇的不利的處理保護。

受到這樣的狀況,確保國民的生命以及身體的保護以及消費者的利益為了沒有受到作為作為理由解雇什麼工人為公益通報的不利的處理的,與此同時"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被在2006年4月1日實施了。

想知道的關於公益通報者保護制度詳細看消費者廳的網站。
公益通報者保護制度(消費者廳網站)(外部網站)

和公益通報(外部通報)

關於運營商內部的法令違反行為,是什麼在那裡工作的工人在有關於一定的法令違反行為而不是不正當的目的進行處罰的權限的行政機關滿足所規定的要件,通報。

通報的要件

  1. 作為工人的
    除了正式職員以及公務員,派遣工人,打工,計時工以外,也包括客戶事業者以及董事,退休人員(1年以內)。
  2. 以不正當為目的沒有
    不正當的以把損害獲得利益的目的,他人上加在的目的通報不和公益通報是。
  3. 作為通報對象事實發生或者的想要正發生的通報的
    和通報對象事實,說國民的生命,身體,違反關系到財產之外的利益的保護的法律的犯罪行為以及最終在刑罰以及行政處罰連接起來的行為的事情。
  4. 為相信通報內容是真實而有足夠的相當的理由
    而不是單純地一種猜測或者傳聞,高的出自證明通報內容作為真實的證明以及有關人員的信譽性供述適合的根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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