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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費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0月24日
關於保險費
保險金額的決定
每年,在6月,根據參加了國民健康保險的人數和那個前一年(從1月到12月)的所得從那個年紀的4月起每隔家庭決定明年3月的東西之間的保險金額。然而,為充當護理保險制度的費用把護理部分跟超過40歲65歲未滿的人加在一起。
在決定了保險金額之後參加了國民健康保險的人數和那項所得變化了的時候,在家庭的大家變得不是國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者了的時候又再一次計算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根據"國民健康保險費數額決定通知書"或者"國民健康保險費數額通知"通知。
保險費的支付方法
保險費每月(一年10次)根據轉帳或者特別徵收(始自於年金的預扣)從6月到明年3月分,放好。
保險費的繳付的開始
保險費從變成被保險者的(停止參加了的保險)月的分起放好(從申報的有的月的分起不是)。加入的申報遲到的話到迄今為止的分逆流而上,放好。另外,停止了國民健康保險時候的保險費到分到停止的月的上個月。請在早點申報。
滯納保險費的話
1.催促信,催促信(扣押預告書)等的發送
在保險費,有被在條例規定的各交付期限,請在交付期限之前繳納,在沒有的時候根據條例的規定發送催促信。另外,在催促信(扣押預告書)到的時候也有。
※針對未繳納的某一個,確認繳付可能有電話。
2.拖欠款的發生
請在催促信的指定期限之前繳納,在沒有的時候發生拖欠款。
※拖欠款的計算
對把被把在條例定為從催促信的指定期限的第二天到繳付日的日數的比率掛,計算的金額成為。
(橫濱市國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0條的2)
3.拖欠處分(財產的扣押)
在有保險費的未付款的時候,調查財產(國稅徵收法第141條)。
在調查結果發現了能用在保險費的財產的時候,可能有無警告而作為基於法律的拖欠處分扣押房地產,儲蓄款,工資,人壽保險等的財產的事情(國稅徵收法第47條)。
4.正受到臨時居住許可的的未付款
在有保險費的未付款的時候,因為在留期間的更新不被承認所以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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