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認定

認定是在想要在利用作為兒童、育兒支援新制度度的對象的設施(保育園,幼稚園,有資質兒童園,地區型保育事業)的情況以及其他的設施(新制度對象外的幼稚園,非認可保育設施)受到無償化支付的時候是必要的手續。為根據家庭的狀況提供變得需要的保育,教育服務判斷監護人的"保育需要的理由"的存在以及"保育需求"(能受到=保育的時間)是。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月26日

批準劃分

在認定,有四個區分,需要的批準劃分根據使用的設施(幼稚園以及保育園,有資質兒童園)決定。

相當需要保育的理由的(保育認定)

保育認定
設施 批準劃分

認可保育所
有資質兒童園(保育利用)
地區型保育事業

[u] 法第19條2/3號認定
橫濱保育室※

[u] 法第19條2/3號認定
[e] 法第30條的4 2號認定

非認可保育設施

[e] 法第30條的4 2/3號認定
幼稚園的寄存保育 [e] 法第30條的4 2號認定

特別的手續是自動,并且從哭的3號認定2號認定在3歲的生日之前在日轉換。
※橫濱保育室,法第19條的認定,3歲兒童等級是到2歲兒童等級法第30條的4 2號認定。 

不相當需要保育的理由的(教育標準時間認定)

教育標準時間認定
設施 批準劃分

幼稚園※ (設施型支付園)
有資質兒童園(教育利用)

[a] 法第19條1號認定
幼稚園※(私立學校贊助園) [i] 法第30條的4 1號認定

※為需要的認定不同請和區政府在申請的情況下根據園商談。

需要保育的理由和保育需求

在希望保育認定(法第19條2號/3號認定,法第30條的4 2號/3號認定)的時候,必須相當"需要保育的理由"的哪一方面。
然而,當保育的必要性的認定的時候,在主要的理由進行。
另外,根據保育的需求,被在"保育標準時間"(1日11小時)和"保育短時間"(1日8小時)劃分。
因為判斷是考慮到復數的理由在相當復數的理由所以的時候請和區政府商談保育需求(需要關於復數的理由各自證明的文件)。
超過需要保育的時間的利用變成延長保育。

需要保育的理由和保育需求,批準期間的關係
需要保育的理由 保育需求 批準期間
工作

月超過120小時:標準時間
月超過64小時:短時間

到最長,就學之前
分娩 標準時間 從受到母子健康手冊的交付的監護人希望的日到從分娩或者預產期起起算,8個星期以後的日的第二天屬於的月的最後一天
疾病、傷,病人的護理 標準時間或者短時間(出自申請的) 到最長,就學之前
殘疾,殘疾兒童(者)的護理、護理 標準時間或者短時間(出自申請的) 到最長,就學之前
災害重建 標準時間 到最長,就學之前
在求職時 短時間 3個月以內
上學

月超過120小時:標準時間
月超過64小時:短時間

上學期間中
虐待、DV 標準時間 到最長,就學之前
育兒休假中的利用繼續 短時間 到最長,育兒休假結束的月末最後一天

到這個頁的諮商

青葉區福利保健中心兒童家庭支援課保育負責人

電話:045-978-2428

電話:045-978-2428

傳真:045-978-2422

郵件地址:ao-hoiku@city.yokohama.jp

回到前面的頁

頁ID:887-683-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