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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理者的職責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8日
管理者的職責
一邊是現場,并且是最前線,并且為踩護理保險法的基本理念的利用者本位的服務在關於"指定住宅服務以及指定護理預防服務的標準"(1999年9月17日的老企第25號)的解釋通知提供管理者的職責把握發生的現象,一邊一元化地進行職員以及業務的管理,與此同時被認定為讓職員遵守指定基準的規定需要的指揮命令。
具體地請參考在以下的鏈接地址上刊登了的"針對護理營業所、設施的管理者的大綱"。
2019年度老人保健增進健康事業關於"護理營業所、設施的管理者業務的狀態和服務提供經營的調查研究"(外部網站)(一般社團法人銀子服務振興會)
管理者的兼任
- 被認定是專職以及管理者原則上專從事該營業所的管理業務。但是在管理業務沒有障礙的時候能兼任其他的職務。
- 關於管理者兼職的情況,看好好在上邊介紹的"針對護理營業所、設施的管理者的大綱"涉及,在以下的鏈接地址上刊登的資料,障礙不在管理上發生,或者請確認。
- 比方說可以考慮在管理者自己是不能迅速趕到對該營業所或者利用者的服務提供的現場的體制的時候在管理業務等在被個別判斷應該管理的營業所數過剩的情況或者事故發生等的緊急時刻有障礙。
- 另外,為關於管理者和管理者以外的職種的工作者兼職的情況有兼任不根據該職種的人材標準完成的情況請好好確認標準。
參考
到這個頁的諮商
[住宅、地區密集型服務]健康福利局高齡健康福利部護理事業指導課
電話:[家居服務]045-671-3413[地區密集型服務]045-671-3466
電話:[家居服務]045-671-3413[地區密集型服務]045-671-3466
傳真:045-550-3615
[設施服務]健康福利局高齡健康福利部高齡設施課
電話:045-671-3923
電話:045-671-3923
傳真:045-641-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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