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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的義務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8月30日
在下水道法以及橫濱市下水道條例被要求了的申報是如下。2部申報材料是必要的。申報書以及附加材料根據關於"橫濱市擁有的信息的公開的條例"的規定除了個人信息不能公開的信息之外依然是公開的對象。
申報書的格式全部從申報書(下載)可以得到。
申報的種類 | 在需要申報的時候 | 申報的內容 | 申報的期限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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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下水道 使用開始 (變更)報告 (格式第4) (有關第6條)) (*1) | 在在排除不適應50m3日最大之上的量或者預先表的水質的下水道,想要使用公共下水道的時候,涉及,想要改變申報內容的時候 (法第11條的2第1項) | (1)在名字以及地址以及法人那個代表人的姓名 | 事先 | 不到20萬日圆的 罰款 (法第49條) |
公共下水道 使用開始報告 (格式第5) (有關第6條)) (*1) | 在不變成上欄的申報的對象的特定設施的安裝者想要使用公共下水道的時候 (法第11條的2第2項) | (1)在名字以及地址以及法人那個代表人的姓名 | 事先 | 不到20萬日圆的 罰款 (法第49條) |
項目 | 水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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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性氮元素,亞硝酸鹽氮 以及硝酸鹽氮含量 | 不足125mg/L |
氫離子濃度 | 超出5.7,8.7不足的 |
生物化學的氧要求量(BOD) | 不足300mg/L |
浮遊物質量(SS) | 不足300mg/L |
標準己烷抽出物質(動植物油脂類含量)(*2) | 不足5<10>mg/L |
溫度 | 不足40度 |
對"水質標準一覽表"舉起來 如上所述以外的項目 | 支持各項目 "除害設施設置基準" |
*1和基於在變成下水道使用費徵收的對象的時候這個申報需要申報的橫濱市下水道條例第17條第1項目的公共下水道使用開始申報書不一樣。關於基於條例的公共下水道使用開始申報書,詳細請看關於下水道使用費的頁。
*這個<>裡面的水質標準在在已有的水再生中心(中部,南部,北部第一,榮第2,港北)排除的時候,使2可以應用。
申報的種類 | 在需要申報的時候 | 申報的內容 | 申報的期限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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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設施 設置申報書 (格式第6) (有關第8條)) (*1)在旅館業的情況下欄外參照 | 在使用公共下水道的者想要新設置特定設施的時候 (法第12條的3第1項) | (1)在名字以及地址以及法人那個代表人的姓名 | 到設置的60日前部 (實施限制期間60日)(*2) | 3月以下的徒刑 或者 不到20萬日圆的罰款 (法第47條的2) |
特定設施 使用申報書 (格式第7) (有關第9條)) | 在,關於使用了公共下水道的者正設置的設施,那套設施被對特定設施新指定了的時候 (法第12條的3第2項) | (1)在名字以及地址以及法人那個代表人的姓名 (2)工廠或者營業場所的名稱以及所在地 (3)特定設施的種類 (4)特定設施的結構 (5)特定設施的使用方法 (6)被把從特定設施排出去的臟水的處理的方法 (7)下水道的量以及水質,灌溉用水以及排水的系統 | 從對特定設施到的日起30日以內 | 不到20萬日圆的罰款 (法第49條) |
在已經正設置特定設施的者新使用公共下水道的時候 (法第12條的3第3項) | (1)在名字以及地址以及法人那個代表人的姓名 (2)工廠或者營業場所的名稱以及所在地 (3)特定設施的種類 (4)特定設施的結構 (5)特定設施的使用方法 (6)被把從特定設施排出去的臟水的處理的方法 (7)下水道的量以及水質,灌溉用水以及排水的系統 | 從使用公共下水道的日起30日以內 | 不到20萬日圆的罰款 (法第49條) | |
特定設施的 結構變更申報書 (格式第8) (有關第10條)) | 在已經報告特定設施設置申報書以及特定設施使用申報書的者想要在申報內容中改變(4)~(7)的時候 (法第12條的4) | 變更的內容 | 到設置的60日前部 (實施限制期間60日)(*2) | 3月以下的徒刑 或者 不到20萬日圆的罰款 (法第47條的2) |
特定設施措施 (結構變更) 工程結束申報書 (格式第3號) | 在特定設施的設置或者結構等的變更的工程完成了的時候 (綱要第5條) | 工程結束的年月日 | 迅速 | ― |
姓名變更等申報書 (格式第10) (有關第12條)) | 在申報者在申報內容中改變(1)~(2)了的時候 (法第12條的7) | 變更的內容 | 從改為的日起 30日以內 | 不到10萬日圆的罰款 (法第51條) |
繼承申報書 (格式第12) (有關第13條)) | 在繼承了申報者的地位的時候 (法第12條的8第3項) | 繼承的內容 | 從繼承的日起 30日以內 | 不到10萬日圆的罰款 (法第51條) |
特定設施 使用廢止申報書 (格式第11) (有關第12條)) | 在廢止了特定設施的使用的時候 (法第12條的7) | 廢止的內容 | 從廢止的日起 30日以內 | 不到10萬日圆的罰款 (法第51條) |
(備考)(*1)被從"特定設施設置申報書"的申報對象關於和作為旅館業的東西用而供應的廚房設施,洗衣設施以及入浴設施(除去使用溫泉的東西。)有關係的東西除去,但是"公共下水道使用開始(變更)報告"(格式第4)或者"公共下水道使用開始報告"(格式第5)的介紹是必要的。
(*2)有實施限制期間的縮短措施。
申報的種類 | 在需要申報的時候 | 申報的內容 | 申報的期限 |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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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設施新設申報書 (第7號格式) (第11條第1項目)) | 在使用公共下水道的者想要新設置除害設施的時候或者的時候在已經正設置除害設施的營業場所新使用公共下水道 (條例第7條第1項目) | (1)在名字以及地址以及法人那個代表人的姓名 | 事先 | 不到5萬日圆的 罰款 (條例第45條) |
在申報者想要把申報書的申報內容的(3)~(5)改為除害設施新設的時候 (條例第7條第1項目) | 變更的內容 | 事先 | 不到5萬日圆的 罰款 (條例第45條) | |
除害設施新設(增建、改建) 工程結束申報書 (第8號格式) (第11條第5項目)) | 在除害設施新設基於申報書的工程完成了的時候 (條例第7條第2項目) | 工程結束的年月日 | 從做工程結束的日起 5日以內 | 不到5萬日圆的 罰款 (條例第45條) |
姓名變更申報書 (第7號格式的2) (第11條第2項目)) | 在申報者在申報內容中改變(1)~(2)了的時候 (條例第7條第1項目) | 變更的內容 | 迅速 | 不到5萬日圆的 罰款 (條例第45條) |
繼承申報書 (第7號格式的4) (第11條第3項目)) | 在繼承了申報者的地位的時候 (條例第7條第1項目) | 繼承的內容 | 迅速 | 不到5萬日圆的 罰款 (條例第45條) |
除害設施 使用廢止申報書 (第7號格式的3) (第11條第2項目)) | 在廢止了除害設施的使用的時候 (條例第7條第1項目) | 廢止的內容 | 迅速 | 不到5萬日圆的 罰款 (條例第45條) |
(備考)(*3)出自法第12條的3的規定的特定設施的設置的申報在涉及報告了出自法第12條的4的規定的特定設施的結構的變更的時候,變得對本申報而言是不需要的。(規則第11條第1項目)
然而,請在南部下水道中心預處理設施負責(TEL:045-773-3053)關於關係到預處理設施的申報的詳細商談。
申報的種類 | 格式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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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鹼、鍍金臟水預處理設施使用方法承認申請書 | 第21號格式的2 |
關係到預處理的臟水的水質申報表 | 第23號格式的2 |
到這個頁的諮商
下水道河川局下水道設施部水質課生產廢水負責
電話:045-671-2835
電話:045-671-2835
傳真:045-55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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