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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橫濱市生活環境的保全的條例的水質限制
限制有關基於關於橫濱市生活環境的保全的條例的水質的概要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放關於橫濱市生活環境的保全的條例,有作為與水質關係有關的下一個主人的限制。
排水的限制
市內的運營商必須在排水口遵守規定基準(排水)(條例第28條)。
另外,在排水量在一定規模以上的運營商有也排水的量以及水質的測量、記錄、保存的義務(條例第30條)。
地下滲入的限制
運營商為了讓包括地下滲入禁止物質在內的液體地下滲透不可以把地下滲入禁止物質在製造、使用、處理、保管的工作排出去(條例第29條第1項目)。
另外,該進行工作的設施的地板、周長必須遵守用來不讓做地下滲入的結構的標準(條例第29條第2項目)。
工程排水
在把根據建築工程發生的排水在直接,公共水域排出去的時候,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基準(排水)(條例第28條)。
另外,滿足下一項要件的話需要申報的手續(條例第105條)。
①被把發生的排水在直接,公共水域建築工程排出去
②排水量每1日超過10m3(也含有生活排水以及工程期間中的排水處理的需要的雨水)
非常時的措施(有關水質)
在有水質的汙濁的公害根據在營業所發生的事故或者車輛的事故發生運營商或者發生的危險的時候,立即采取應急的措施,到橫濱市通報有必要(條例第149條第1項目)。
另外,使上述局勢發生的運營商必須迅速報告該事故的狀況以及采取的措施的概要(條例第149條第2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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