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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通知]在商業派的用途地區建築朝計劃的方向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0月17日

請關於關於伴隨綠化地區的指定區域擴大的建築物綠化的申請的處理確認

  • 在2024年5月24日在商業派的用途地區擴大綠化地區的指定區域了。
  • 綠化地區制度超過一定的占地面積,并且是建築物的新建、要履行標準以上的綠化的義務在增建的時候的制度,并且和有關建築基準的規定成為。
  • 法定綠化率是5%。
  • 按照下一[對象]個相當的[對應事項],想要毫不遺漏手續。

[對象]

  用途地區  :用地的全體或者一部分包括商業派的用途地區(除去臨港地區。)
  占地面積  :超過500平方米
  行為的種類 :建築物的新建、增建
  工程的開始日:關係到綠化地區擴大的都市計畫的變更的布告日期(以下說"布告日期"。)以後
         ※布告日期是2024年5月24日。

  

[當做對象外的東西]

(1)從對象在關於綠化地區的城市規劃被定為的時候已經除去"正著手的行為"。
  在被承認有和"正著手的行為"繼續建築物的工程,進行的意思的時候,建造該建築物的根切割(打矢板,建造)
   說正著手關係到含有o的),打樁或者已有的建築物的地面面積的增加的部分的工程的。

(2)在從布告日期的第二天起起算,在6個月裡著手其次的1.2了的時候,認為是"正著手的行為",從對象除去。
   1.自布告日期起更以前得到關於橫濱市開發工作的調整的條例第17條第1項目的同意的建築物的建築
     (含有出於作為建造該建築物的用而供應的目的進行的開發活動。)
   2.出自自布告日期起更以前做綠的環境,培植的條例第9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綠化協議是成立的建築物的建築
   ※(2)no 1以及2的處理開始日,宣判處以綠化地區擴大的都市計畫的變更布告日期。

[對應事項]

  必須最晚在建築確認的工程結束檢查的東西之前受到基於都市綠地法的綠化設施合適證明通知的交付(或者再受到)。
  從這個網頁下載格式,請提交綠化率合適證明(變更)申請書。然而,手續布告日期以後請求幫助
  做。
  ※也從同頁可以確認基於都市綠地法的綠化設施合適證明(變更)申請書的綠化的算出標準。
  

[商業派的用途地區的制度適用的想法]需要~[對應事項]的手續的具體例~

布告日期是關係到綠化地區擴大的都市計畫的變更的布告日期(2024年5月24日)。
  建築物的開始日 對應事項
  自布告日期起前 布告日期以後

申請(含有再申請)的對應

竣工時的對應

轉移采取措施期間內
(從布告日期的第二天起6個月)

轉移采取措施期間以後
例子①

♢工程開始

在根據關於能在橫濱市綠化地區裡放的建築物的綠化率的限制的標準第2條第3項目,正做"開始"的時候

   

不需要基於都市綠地法的綠化率合適證明(變更)申請書的申請

讓根據申請的綠化的規定,完成
例子②

在關於橫濱市開發工作的調整的條例第17條第1項目的同意或者做綠的環境,培養的條例第9條第1項目的綠化協議是成立的建築物的建築的時候

♢工程開始  
例子③

在關於橫濱市開發工作的調整的條例第17條第1項目的同意或者做綠的環境,培養的條例第9條第1項目的綠化協議是成立的建築物的建築的時候

  ♢工程開始

必須最晚在建築確認的工程結束檢查之前受到基於都市綠地法的綠化設施合適證明通知的交付(或者再受到)。請布告日期以後辦手續。
※一回即使正受到綠化設施合適證明通知的交付也請再度受到通知的交付。

根據綠化地區制度接受綠化的工程結束檢查。
(總建築師或者指定確認檢查機關進行綠化檢查。)
※綠化地區制度是有關建築基準的規定。在綠化沒正在沒正申請的情況以及綠化設施合適證明路完成的時候,檢驗完畢證不被出具。

例子④

在,在包括商業派的用途地區和居住用途地域在內的用地,受到綠化地區制度的綠化設施合適通知的交付,開始日轉移采取措施期間以後是的時候

※正在轉移采取措施期間裡著手的東西不要再申請。

  ♢工程開始

(注釋),關於用語的定義以及根據規定,請確認下列。

用語的定義以及根據規定

在在第35條綠化地區內,占地面積用政令評定的規模以上的建築物的新建或者增建(除去正著手關於該綠化地區的城市規劃被定為的時候已經的行為以及用政令規定的範圍裡面的增建。)一樣的想要做)的者必須超過被在關於綠化地區的城市規劃規定的建築物的綠化率的最低限度在這個節以下做該建築物的綠化率。如果也跟做該新建或者增建的建築物的維持保護的者一樣做。

在被承認有和第2條第3項目都市綠地法第35條第1項目的"正著手的行為"繼續建築物的工程,進行的意思的時候,說正著手涉及該建築物的根切割工程(包括打矢板的工程在內),打樁或者已有的建築物的地面面積的增加的部分的工程的。 沒正著手在關係到該地區的綠化率的限度被規定了的時候在計劃裡受到建築物或者出自建築基準法第6條第1項目,第6條的2第1項或者第18條第3項目的確認濟證的交付的後來工程的建築物的新建或者增建不含有。

到這個頁的諮商

綠環境局公園綠地管理課公園綠化協議負責

電話:045-671-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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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550-3916

郵件地址:mk-koenkanri@city.yokohama.lg.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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