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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日期前投票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27日
在公職選舉法的修改(2003年12月1日實施)傳統的不在人員投票制度中,作為名簿登錄地的市區町村的選舉日期(投票日)前面的投票方法有指定日期前投票制度。
●指定日期前投票的對象和投票
在被在選舉人名冊登錄的各區(住在的區)的選舉管理委員會設置的區政府的指定日期前投票所的投票
●可以指定日期前投票的
・在在投票日有工作以及學校的時候
・在休閒或者旅遊在投票日出去的時候
・在,為疾病,分娩,身體障礙,走路是困難的的時候
●各區的指定日期前投票所(請在投票開始日、投票時間注意。)
請不能到工作或者休閒在投票日去投票站的有可能的使用指定日期前投票制度。
因為在選舉的情況下,送"投票的向導"當收到的所以的時候拿來。(能沒有"投票的向導"也投票。)
●被在指定日期前投票制度簡化的手續
和投票日當天一樣,變得能對直接投票箱投票了。
- 對賬單兼的宣誓書的記載
在投票的情況下,需要和傳統的選民事先投票一樣被估計在投票日工作,工作滿足一定的理由的意思的宣誓書的介紹。
圖章、身分證,沒有必要。 - 對賬單兼的宣誓書的受理的介紹
和選舉人名冊對照了之後把投票給。 - 上在投票在記載的台階記載。
- 對投票箱郵寄。
●也剩下不在人員投票制度(利用雙重的信封的投票)。
□在住宿處的市區町村選舉管理委員會或者被指定的醫院,養老院,可以選民事先投票。
→在沒被在選舉人名冊登錄的市區町村的投票
→在醫院,養老院等的設施的投票
□一定的嚴重的殘疾對身體有的以及需要看護5,出自郵件的選民事先投票在自己的家能夠。
→出自郵件的選民事先投票
□在其他都市居住的人的選民事先投票的受理正在各區政府(區選舉管理委員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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