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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園的投訴解決制度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25日
在保育園,正整理按照其次適當地支持來自利用者的投訴的體制。
1目的
(1) 利用者的權利擁護
根據對投訴的適當的對應提高對對保育服務的利用者的滿意度,與此同時擁護利用者的權利。
(2) 客觀性、適當性確保
不使投訴變成密室,確保社會性以及客觀性,因為用沿一定的規則的方法進行解決所以提高保育園的信賴,與此同時策劃合理的運營的確保
(3) 服務的改進
充分考慮來自利用者的意見、投訴,在服務的改進方面發揮,更以質量的高的服務的提供為目標。
2投訴的定義
和投訴,說當保育園提供的保育服務的利用的時候來自利用者(監護人)的投訴、不滿、意見、要求等的申請。
3保育園的投訴受理諮商的體制
(1) 投訴解決負責人以及意見受理負責人是園長。
來自利用者(監護人)的意見,投訴隨時為受理,出自協商的解決努力。
(2) 市長委托投訴解決第三人稱委員,兩名委員在各園。
根據提議投訴的利用者(監護人)以及投訴解決負責人的要求,進行對雙方的協商的蒞臨,建議。另外,利用者(監護人)能朝直接第三人稱委員的方向進行申請。
給4投訴解決的結構
到這個頁的諮商
磯子區福利保健中心兒童家庭支援課
電話:045-75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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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750-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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