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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綱要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8月8日

橫濱市福利調整委員會運營綱要

制定:2012年4月1日健相第276號(局長裁決)
最近修改:2019年5月1日健総第75號(局長裁決)

(主旨)

第1條這項綱要根據橫濱市附屬機構設置條例(2011年12月橫濱市條例第49號)第4條的規定,認定關於作為橫濱市福利調整委員會(以下說"委員會"。)的組織,運營之外必要的事項規定。

(負責事務)

關於在第2條橫濱市附屬機構設置條例第2條第2項目規定的委員會負責的事務的細目,認定以下舉起來。

(1)關於來自關於橫濱市的福利保健服務的市民的投訴諮詢。

(2)關於針對市長關於橫濱市的福利保健服務制度進行的建議。

(定義)
在下一個各號在這項綱要登載第3條的用語的意義分別依靠在該各號規定的地方。

(1)福利保健服務

說關於橫濱市管轄的福利保健的服務內容以及手續。

(2)投訴

與福利保健服務有關,并且包括錯的說明等在內的不利以及權利侵害被服務利用者或者利用希望者承認起作用。

(委員以及委員會的職務)
第4條委員會的委員(橫濱市福利調整委員。)以下說"委員",為推進福利保健服務的質量的提高)跟隨自己的經驗和知識,受到來自關於橫濱市的福利保健服務的市民的投訴諮詢,是作為中立、公正的第三人稱的立場,并且需要的調查調節,與此同時和與資在投訴以及服務的質量提高做的活動對應的東西做。

2委員在有必要先執行職務,然後的時候,能要求其他的委員的意見以及合作。
對市長關於一年一次,經營狀況報告,與此同時3委員會對市民公布。

(委員)
市長從以下舉起來的者的家任命第5條委員。

(1)有學識和經驗的人

(2)有關精神醫療的醫生

(3)律師

(4)理解對福利保健在市內居民有的者

2委員的任期,宣判處以2年。但是,缺少了委員時候的補缺的委員的任期,宣判處以前任者的殘留任期期間。

3委員能被再次任命。但是能被僅就1期來說第1項目第4號跟規定的委員再次任命。

認定4委員的代理不承認。

(委員的選拔方法)
對第6條前條第1項目第4號規定的委員用特別地規定的方法選拔各1名原則男女,和候選人做。

(代表委員,副代表委員)

一個人根據第7條委員的互選在委員會在代表委員規定一個人,副代表委員。

2代表委員代表委員會,做管理會務。副代表委員輔助代表委員。

在3代表委員有事故的時候或者的時候在缺少了代表委員副代表委員做代理那個職務。在副代表委員有事故的時候或者的時候在缺少了副代表委員代表委員,副代表委員事先商議,做的委員做代理那個職務。

(會議)

代表委員招集第8條委員會的會議。

2代表委員當做委員會的會議的議長。

3委員會如果沒有委員的大多數之上的出席的話,不能舉行會議。

以出席的委員的大多數決定4委員會的議事,在可否同數的情況下,順便到代表委員決計的地方去。

(例會)

為進行是否把握第9條投訴諮詢的狀況研究在委員會舉行例會。

代表委員招集2例會。

(會議的公開)

認定關於委員會的會議根據關於第10條橫濱市擁有的信息的公開的條例(2000年2月橫濱市條例第1號)第31條的規定面向大眾公開。但是如果有委員的允許的話,能使會議的一部分或者全體當做非公開。

(意見的聽取)

在承認第11條代表委員有必要在委員會的會議的運營上的時候,為了有關人員的出席,聽那個意見或者說明,而且能要求作為資料的介紹之外必要的合作。

(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12條委員不可以遺漏能在職務上知道的秘密。退出了那個職務之後也認定相同。

2委員以及委員會必須當那個職務的時候留意個人信息的保護。

(委員的解職)

第13條市長在委員相當下一哪一方面的時候,能免除委員。

(1)在被承認不為身心的故障忍受職務的進行的時候

(2)在被承認有不適合職務上的義務違反之外委員的不正當的行為的時候

(投訴的範圍)

第14條認定根據這項綱要會投訴的申訴的事項關於福利保健服務。但是除去把在下一個各號舉起來的東西。

(1)實際上正在裁判所打官司的事項以及判決已經在裁判所有的事項

(2)處理根據這項綱要結束了的事項

(3)在處理中的事項以及前期根據這項綱要規定的事項和被承認是實質上同一個的事項

(4)從發生投訴的內容成為申訴的原因的事實的日起超過1年過去的事項

(5)向市議會發出請求,正訴說的事項或者去的事項

(6)關於福利調整委員的職務的事項

(7)關於醫療行為以及食品、環境衛生的事項

(8)投訴的申訴內容虛偽,并且被承認另外沒有正當理由的事項

(9)行政處分專業性的判斷被做的事項

(10)關於職員的人事處罰的事項,要求損害賠償責任的事項,被另外承認投訴支持的不適當的事項

(請願者的範圍)

根據這項綱要會投訴的申訴的者(以下說"請願者"。)和相當下一個各號的哪一方面的者做第15條。

(1)福利保健服務的利用者或者利用希望者(以下說"本人"。)

(2)本人的配偶或者3親等以內的親屬(在委員承認本人不能提出直接投訴申訴由於不可避免的理由了的時候,限製在之內。)

(3)市長特別另外承認的者

(投訴的申訴)

認定第16條請願者明示成為投訴的原因根據投訴請願書針對委員的事實,提出投訴。但是在不能依靠書面的時候能用口頭提出。投訴的申訴出自口頭的情況聽必要事項,認定製作投訴請願書。

在針對2投訴的申訴承認需要委員的時候,能向請願者要求做証自己的主張的文件的有關資料的介紹。

在有了3投訴的申訴之後該申訴在綱要第14條規定的投訴的範圍以外被了解清楚了的時候,委員能中止對該申訴的對應。

(委員的申訴面談日)

第17條委員的申訴面談日,當做原則上利用電話的預約制,認定在健康福利局諮商調整科受理。

(委員申訴面談的地方)

第18條通常,并且認定在委員會面試室進行。

在在委員會面試室的申訴面談實施是困難的的時候,根據2身體狀況的合理的理由,認定根據請願者的希望進行到出自委員的請願者的自己的家的訪問。

(調查以及通知)

第19條委員在有了出自第16條的規定的投訴的申訴的時候,認定針對所管課以及提供福利保健服務的運營商(以下說"所管課以及運營商"。)進行需要的調查。

認定被要求出自2前項的規定的調查的所管課以及運營商在出自委員會的調查合作。

3委員在進行了出自第1項目的規定的調查的時候,把自己的意見提交給其結果,認定通知請願者。另外,認定向該所管課以及運營商發送那個通知的復印件。

委員原則上進行4調查。但是根據委員的指示,不妨礙事務局職員代理的。

5調查事前通知之後針對所管課以及運營商認定根據聽力進行。

(把改進的猿放進去)

第20條委員在投訴的申訴經過出自前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調查有理由,改進和必要關於涉及申訴的福利保健服務判斷了的時候,為了針對該所管課以及運營商采取改進的措施能進行申入reo。

為了接受出自2前項的規定的申入reo的所管課以及運營商尊重當該申入reo,對應認定努力。

(不依靠申訴的調查)

在即使在沒有投訴的申訴的時候放第21條委員會也承認有必要特別的時候,把負責委員選為,針對所管課以及運營商,得到那次合作,能進行需要的調查。然而,其結果認定通知該所管課以及運營商。

2前條的規定在進行了不依靠前項的申訴的調查的時候,做已作必要的修正這個。

(對應狀況的確認)

第22條委員會為為把出自第19條以及前條的規定的委員的猿放進去而確認關於的改進措施的對應狀況能針對所管課以及運營商要求報告。

認定被要求出自2前項的規定的報告的所管課以及運營商在出自委員會的對應狀況的確認合作。

(格式)

和在附表聲明的像做在第23條綱要規定的通知的文件的格式。

(對市長的建議)

在特別關於福利保健服務制度對投訴判斷需要改進的措施的時候,能針對市長根據所有的委員的同意建議第24條委員會。

2市長在受到了出自前項的規定的建議的時候,認定尊重那個建議。

(秘書處)

第25條委員會的秘書處有健康福利局總務部諮商調整科,兒童青少年局總務部企劃調整課的職員,充滿,處理總務事務。

(付托)

代表委員和委員會對委員會的運營商量需要的事項,除了用這項綱要來規定第26條的東西以外,規定。

附則

(實施日期)

這項綱要從2012年4月1日起實施1。

(臨時措施)

根據第5條第1項目的規定這項綱要的實施以後最初任命2的委員的任期,不論同條第2項目的規定從這項綱要的實施的日到2013年3月31日做。

市長不論第8條第1項目的規定3這項綱要的實施以後招集第一次的委員會的會議。

附則

這項綱要從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

這項綱要從2018年5月16日起實施。

附則

(實施日期)

這項綱要從2019年5月1日起實施1。

(臨時措施)

實際上2關於在裁決處理的過程的情形的處理在這項綱要的實施的情況下依然依靠過去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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