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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護理扶助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9月25日
和護理扶助
為作為最低限度的生活的內容關於介護保險的對象和護理服務隨著護理保險制度的導入保障出自生活保護法的護理扶助被在2000年新創立了。(法第11條第1項目第5號)
關於護理扶助的通知
護理扶助的對象者
和"窮困不會保持最低限度的生活的需要護理者,需要聲援者對象"(法第15條的2)被認為是,和護理扶助的對象者對以下的表對具體而言顯示的者成為。
年齡 | 區分 | |
---|---|---|
超過65歲的生活保護領受者 | 介護保險的第一號被保險者 | |
超過40歲65歲未滿的生活保護領受者 | 醫療保險加入者 | 介護保險的第2號被保險者 |
醫療保險未加入者 | 被保險者以外的者 |
關於護理扶助和介護保險支付的費用負擔比例
區分 | 費用負擔的比例 | |
---|---|---|
介護保險的第1號.2號被保險者 | 介護保險支付9成 | 護理扶助1成 |
被保險者以外的者 | 護理扶助10成 |
護理扶助的方法
根據來自生活保護領受者的申請,進行護理扶助。在被承認需要護理服務了的時候,從接受出自生活保護法的指定的護理機關受到護理服務的提供,但是,關於護理服務的支付方法,原則上被實物支付認定進行。(法第54條的2,法第34條的2)
具體地指定護理機關向生活保護領受者徵收利用者個人負擔,作為其代償向福利保健中心要護理券的交付,針對國民健康保險連(國民健康保險團體聯合會)在登載被做的信息的基礎上對護理券要護理扶助費的話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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