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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區指定管理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2月11日

和指定管理者制度?

[出自地方自治法修改的指定管理者制度的導入]

跟"公共的設施"的管理經營主體,被限製在公共團體之內以公共性的確保的觀點地方自治法(管理的委托制度),修改地方自治法的一部分的法律被在2003年6月13日從公布,同年9月2日起實施,也被對民間企業者委托管理經營的指定管理者制度被設立了。由此,關於正做管理的委托的"公共的設施,"原則上和轉移到指定管理者制度的對3年以內(到2006年9月1日)從實行日起成為了。

[制度創建的目的]

一邊為更見效,并且高效地支持多樣化的居民需要在公共的設施的管理靈活運用民間的能力,一邊策劃居民服務的提高,與此同時指定管理者制度是以策劃經費裁減的為目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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