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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服審查制度相關信息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月4日
關於行政不服審查制度
在國民(市民)的權利利益被出自行政機構的處罰侵害了的時候在公平的手續下策劃那個簡易的迅速的救濟,與此同時行政不服審查制度是用來確保行政的合理的運營的制度。
作為那種審理方法,使書面審查當做基本的簡易的迅速的手續被采用,在行政精通的行政機關進行判斷。另外,審理的對象也不僅行政機構的處罰的違法性而且涉及那個本不當(是否不違法,但是在制度的目的以及主旨看來適當)。
作為關於像以上那樣的行政不服審查制度的一般法,行政不服審查法(2014年法律第68號)被規定。
關於行政不服審查法的概要,請看總務省的主頁。
關於從要求到裁決的潮流
關於標準的審理期間
行政不服審查法第16條的標準的審理期間(在審查請求到達那個辦事處之後做對該審查請求的裁決之前普通應該需要,標準的期間),按照其次做。(※)
與對教育委員會的審查請求有關 | 5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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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對教育長的審查請求有關 | 4個月 |
依然標準的審理期間,審理期間,可能根據因為作為審理期間的大致目標所以口頭意見的陳述的申訴有的情況審查請求的內容變動。
※除去關於基於關於橫濱市擁有的信息的公開的條例(2000年2月橫濱市條例第1號)以及關於橫濱市個人信息的保護的條例(2005年2月橫濱市條例第6號)的處罰的審查請求。
關於手續費
在以及審理員想從橫濱市行政不服審查委員會受到關係文件的抄本的交付的時候,繳納如下的手續費(橫濱市行政不服審查條例(PDF:709KB)(2015年12月橫濱市條例第71號)第2條)。然而,閱覽免費。
到A3(1) | 黑白10日圆,彩色50日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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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A3的大小(1) | 實際費用適合數額 |
※根據經濟困難的另外特別的理由繳納手續費在被承認沒有資本的時候,被手續費減免(同條例第3條)。
跟審理員
審查請求的處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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