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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審理員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5月30日

為在行政不服審查法,提高審理的公正性透明性正在法律上作為"審理員"定位審理審查請求的職員,和審理員當實際的審查請求的審理的時候擔負主要的職責的成為(根據同法第9條的規定,在教育長變成審查廳的時候指定審理員。)在教育委員會變成審查廳的時候,不需要指名。)。
審理員成為屬於從審查廳受到指名的審查廳的職員(在橫濱市教育委員會,作為財政年度任用的職員錄用律師,作為審理員指定。)。在關於處罰的手續參與的者被和什麼不能作為審理員做確保審理公正地進行的觀點做(同法第9條第1項目以及第2項目)。
審理員從申辯書或者審查請求人從處罰廳受到反駁書的介紹,另外,進行需要的調查,被和什麼提交和匯總,案件記錄一起在關於審查廳應該做的裁決的意見書(審理員意見書)審查廳做審理的結果。
然而,在審查廳應該根據同法第17條的規定變成審理員,製作了者的名簿的時候被認定公開這個。

審理員名簿
姓名 池田耕喜
身分 財政年度任用的職員
所屬 教育委員會事務局職員課
備考 律師

[參考]行政不服審查法(摘錄)
(審理員)
第9條第4條或者審查請求根據其他的法律或者條例的規定被認為是的行政機構(含有根據第14條的規定受到交接的行政機構。)以下說"審查廳",提名進行規定的審理手續(在這個節裡面含有規定的手續。)的者從屬於審查廳的職員(被在製作在第17條規定的名簿的情況該名簿記載的者)的家做第3節,與此同時)必須通知審查請求人以及處罰廳(限製在審查廳以外的處罰廳之內。)大致意思。但是在把在下一個各號的哪一方面舉起來的機關是審查廳的時候或者的時候在在條例關於基於條例的處罰有特別的規定或者的時候在根據第24條的規定駁回該審查請求不是這個限度。
在1內閣府設置方法第49條第一項目或者第2項目或者國家行政組織方法第3條第2項目規定的委員會
在2內閣府設置方法第37條或者第54條或者國家行政組織方法第8條規定的機關
在在3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號)第138條的4第一項目規定的委員會或者委員或者同條第3項目規定的機關
2審查廳根據前項的規定指定的者必須是以下舉起來的者以外的者。
在關於關係到關係到1審查請求的處罰或者該處罰的重新調查的要求的決定參與的者或者在涉及涉及審查請求的無作為的處罰參與或者參與事情和者
2審查請求人
3審查請求人的配偶,4親等裡面的親屬或者同居的親屬
4審查請求人的代理人
曾作為在5前2號舉起來的者的者
6審查請求人的監護人,監護監督人,保護人,保佐監督人,補助人或者補助監督人
在7第13條第一項目規定的利害關係人
(第3項目以及第4項目省略)
(應該成為審理員的者的名簿)
應該變成第17條審查廳的行政機構在為了製作應該是審理人員的者的名簿努力,與此同時製作了這個的時候,必須用該審查廳和應該成為的行政機構以及關係處罰廳的辦事處的設備之外的適當的方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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