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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所的表示方法的法律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12月27日

(1962年5月10日法律第119號)

最後修改:1999年12月22日法律第160號

(目的)
第一條這個法律關於合理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制度以及那次實施規定需要的措施,為目的以在motsute公共的福利的增進做資。

(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原則)
為了表示做在在第2條市區的地址或者住處或者辦事處,營業所之外這些類似的設施的所在的地方(以下說"住房"。)都道府縣,郡,市(含有特區。)以下一樣。)冠以,區(在地方自治法(1947年說法律第67號)第252條的20區。)以及鎮村的名稱,而且和下一個各號的出自其中一個方法的東西做。
說使用給被碰到被碰到道路,鐵道或者軌道的鐵路之外的永久的設施或者河川,水路等的niyotsute劃分了1街區方式市町村町或者字的名稱以及該市鎮或者字的區域時候的那片被劃分的地區(以下說"街區。)的符號(以下說街區符號。)涉及,在該街區裡的建築物之外的建造物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號碼(以下說住房號碼"。),表示的方法。
說使用被碰到具有和2道路方式市町村裡面的道路的名稱以及該道路接觸或者通曉該道路的過道的建築物之外的建造物的住房號碼,表示的方法。

(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實施手續)
第3條市町村,在市區,規定區域,必須經過議會的通過為出自在前條規定的方法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實施規定該區域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方法。
2市町村在根據前項的規定規定區域以及那個區域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方法了的時候,必須使街區符號以及住房號碼或者道路的名稱以及住房號碼關於該區域碰到。
必須對在使街區符號以及住房號碼或者道路的名稱以及住房號碼根據前項的規定碰到了的時候告示應該實施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區域以及日期以及該區域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方法,街區符號或者道路的名稱以及住房號碼,與此同時通知關係人以及有關行政機關的長這些事項,戰勝的都道府縣知事報告3市町村。
為進行4市町村在第一項目以及第2項目規定的措施策劃那項主旨的眾所周知的徹底而,為了得到那個理解和合作,進行必須為本tatsuteha,居民努力。

(對條例的付托)
作為配有,在該告示關於關係到第4條前條第3項目的告示的區域舉起來的日以後改變街區符號,道路的名稱或者住房號碼或者時候的廢止的手續之外必要的事項是市町村的條例,并且規定。

(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合理化)
在在想要表示第5條街區方式niyotsute住房的情況有出自街區方式的事情不合理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時候,為了盡可能地把那個區域換成合理的東西必須努力。
或者根據2前項的規定新的市鎮該市鎮或者字的名稱盡可能地依照傳統的名稱,在規定了字的區域的時候必須規定。必須對在難以依靠這個的時候盡可能地容易看,戰勝的簡明的東西做。

(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新設的手續的特例)
第5條的2市鎮村長(含有特區的區長。)在想要關於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新設或者廢止或者市鎮或者字的區域或者那個名稱的變更(以下說"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新設"。)根據地方自治法第260條第一項目的規定為出自一樣的)在第2條規定的方法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實施以下經過議會的通過的時候,事先必須公布那個方案。
在和被2前項的規定公布的方案有關係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裡是具有地址的者,并且,在針對市鎮村長從前項的公布的日起到30日根據政令有時規定的地方過去的日之前,附做那個超過50個的聯合簽名omotsute,理由,具有市町村的議會的議員以及長的選舉權的東西,異議能在那個方案要對那個方案的變更。
3市鎮村長在前項的期間過去之前不能在議會提交關於給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實施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新設的處罰的議案。
在有了4第2項目的變更的要求的時候,市鎮村長立即必須公布該變更的要求的要約。
在在議會提交關於在5市鎮村長有第2項目的變更的要求的情況涉及該變更的要求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新設的處罰的議案的時候,給該變更的賬單附加,必須做。
6市町村的議會,關於關於和第2項目的變更的要求有關係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新設的處罰的議案,事先打開公聽會,如果沒有的話,從具有地址的者在涉及該處罰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裡聽意見了之後不能表決該議案。
不妨礙7市町村的議會關於關於和第2項目的變更的要求有關係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新設的處罰的議案修改,表決這個的。
和具有8第2項目的市町村的議會的議員以及長的選舉權的者,說第一項目的被對選舉人名冊在公布的日登記的者。

(住所的表示方法義務)
為了使用被使關於在第3條第3項目的告示聲明的日以後涉及該告示的區域同條第2項目的規定碰到的街區符號以及住房號碼或者道路的名稱以及住房號碼,關於有幾個第6條,住房的表示,必須努力。
在對居民基本總帳,選舉人名冊,法人登記簿其他的公共簿表示住房的時候,2國家以及地方公共團體的機關,特別的規定必須在其他的法令關於在第3條第3項目的告示舉起來的日以後涉及該告示的區域使用有的情況之外的其他,被使同條第2項目的規定碰到的街區符號以及住房號碼或者道路的名稱以及住房號碼。

(關於手續費之外的徵收額的特例)
是伴隨出自第7條第3條第一項目以及第2項目的規定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實施以及出自第4條的規定的街區符號,道路的名稱或者住房號碼的設定,變更或者廢止的公共簿或者公證處文件的記載事項,并且,關於涉及住房的表示的東西的變更的申請,該申請的者的負擔和被做的手續費之外的徵收額不不論該法令的規定根據法令的規定徵收。

(表示板的設置)
第8條市町村必須設立在關係到第3條第3項目的告示的區域的容易看的地方記載該區域裡面的市鎮或者字的名稱以及街區符號或者道路的名稱的表示板。
在2前項的區域的建築物其他的建造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占有者必須在容易根據在市町村的條例規定的地方看的地方表示住房號碼。

(住所的表示方法總帳)
第9條市町村必須關於關係到第3條第3項目的告示的區域備有該區域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總帳。
2市町村在從關係人有要求了的時候,必須讓閱讀前項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總帳或者那個抄本。

(老市鎮名的繼承)
第9條的2市町村為關於被隨著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實施用有淵源的市鎮或者字的名稱改變的東西策劃那個繼承為了采取作為標識的設置,資料的收集之外必要的措施必須努力。

(國家或者都道府縣的指導)
第10條國家或者都道府縣關於市町村根據這個法律的規定處理的事務為這個法律的順利的實施針對市町村認定進行需要的指導。
在承認2國內事務大臣或者都道府縣知事有必要為這個法律的順利的實施的時候,針對市町村,能勸告采取在第3條第一項目以及第2項目規定措施。
在承認3國內事務大臣或者都道府縣知事有必要為這個法律的順利的實施的時候,關於市町村根據從第3條,第5條,第5條的2以及第8條到前條的規定針對市町村處理的事務,要求報告或者能做技術的支援或者建議。
在承認4國內事務大臣有必要對這個法律的實施的時候,針對都道府縣,要求報告或者援助或者能建議。

(國家以及都道府縣的機關的合作)
第11條國家以及都道府縣的機關以及公共團體為了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實施順利地進行必須在市町村合作。

(付托規定)
國內事務大臣把第12條關於出自這個法律的規定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實施定為需要的技術的標準。

(對政令的付托)
需要的事項用政令對這個法律的實施評定第13條。

附則抄

(實施日期)
這個法律從公布的日起實施1。
(關於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實施的經過規定)
2市町村為了迅速實施出自這個法律的規定的住所的表示方法必須為過去的東西關於作為出自我的住房的表示給予了居民的日常生活不便的市區的區域努力。
(公共簿的清理)
關於伴隨出自3第3條第一項目以及第2項目的規定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實施的第6條第2項目的公共簿的記載事項的變更的需要的手續是主務省令,并且規定。

附則(1967年7月25日法律第81號)抄

(實施日期)
從用政令在第一條這個法律從公布的日起起算,不超出六月的範圍內規定的日(以下說"實行日"。)起實施。

附則(1967年8月10日法律第133號)

(實施日期)
這個法律從公布的日起實施1。
(適用的劃分)
關於出自這個法律的修改之後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法律(以下說"新法令"。)第5條的2規定不使2關於關於已經向議會在這個法律的實施的情況下呈示議案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新設的處罰可以應用。
(關於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新設的處罰的經過規定)
3都道府縣知事在是關於被為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實施關於出自這個法律的修改前面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法律進行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新設的處罰,并且出自地方自治法第260條第2項目的規定的告示承認有沒適應自治大臣根據新法令第5條的規定或者同法第12條的規定關於被做的東西規定的技術性的標準的東西的時候,能向該告示被做的日(在該告示被這個法律實施的日之前做了的時候niatsuteha,這個法律實施的日)要求應該為該處罰的訂正針對市鎮村長六月以內采取需要的措施的。
關於關於和4前項的要求有關係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的新設的處罰的市町村的議會的通過,已作必要的修正做新法令第5條的2第6項目的規定。

附則(1983年12月10日法律第83號)抄

(實施日期)
這個法律從公布的日起實施第一條。

(關係到其他的處罰,申請的臨時措施)
第14條這個法律(關於對各附則第一條號聲明的規定該各規定。)應該用實際上被在一樣的被)的實施之前修改前面的分別的法律的規定做的許可的處罰之外的行為(在這根條以下說"處罰的行為。)或者這個法律的實施的情況下在這根條以及第16條修改前面的分別的法律的規定以下做的許可的申請之外的行為(在這根條以下說申請的行為"。)進行這個法律的實施的在日涉及這些行為的行政事務的者認為不同的東西是關於這個法律的實施的能日以後放的修改之後的分別的法律的適用除了在從附則第2條到前條的規定或者關於修改之後的分別的法律(含有基於這個的命令。)的臨時措施的規定規定的東西之外修改之後的分別的法律的被規定相當做的處罰的行為或者申請的行為。

附則(1985年6月14日法律第59號)

這個法律從公布的日起實施1。
關於2修改之後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法律(以下說"新法令"。)第5條的規定關於涉及被這個法律的實施的日以後新法令第5條的2第一項目的規定公布的方案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可以應用,關於涉及被同日之前關於修改前面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的法律第5條的2第一項目的規定公布的方案的市鎮或者字的區域依然依靠過去的例子。

附則(1999年12月22日法律第160號)抄

(實施日期)
這個法律(除去第2條以及第3條。)從2001年1月6日起實施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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