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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橫濱市住所的表示方法的條例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1月6日

(1964年9月30日條例第95號)
(主旨)
第1條這項條例關於住所的表示方法的法律(1962年法律第119號。)以下說"法"。)認定對根據第4條以及第8條第2項目的規定,規定的事項之外住所的表示方法規定需要的事項。
(平22條例14.一部分修改)

(街區的變更)
大致意思涉及,新劃出或者廢止這個或者改變街區的區域或者那種街區符號或者的時候在廢止街區的區域告示實施或者廢止日期,與此同時第2條市長認定通知關係人。

(住房號碼的變更申報書)
在規則作為需要第3條住所的表示方法的建築物規定的東西(以下說"建築物"。)新建o,搬遷,除去,流失或者新設立對建築物的主要的出入口或者那個的過道或者改變或者的時候在廢止了該建築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占有者(以下說"建築物的所有者"。)ha立即必須向市長報告大致意思。
在發生了對該建築物攻擊住房號碼或者建築物的所有者除了定為2前項的情況以外改變傳統的住房號碼或者廢止的必要的時候,能向市長提議大致意思。
3市長在在有了第1項目的申報或者前項的申請的時候承認配有或者,另外,在市長改變住房號碼或者廢止有必要的時候,必須采取迅速需要的措施。
在攻擊住房號碼或者4市長改變又廢止了的時候,立即必須通知關係人。

(住房號碼的表示)
第4條建築物的所有者必須在容易從行人根據在市長特別地規定的情況之外的其他,下一個各號規定的地方看住房號碼的地方表示。
(1)在建築物的主要的出入口正和道路接觸的時候該出入口附近
(2)從該建築物道路在建築物的主要的出入口離道路遠的情況,通往的主要的過道和道路接觸的附近
(3)除了出自在建築物的區分的前面在有關於擁有的法律(1962年法律第69號)的適用的建築物的每個號的東西以外各家各戶的主要的出入口附近以及各家各戶的主要的戶口附近
在規則規定2前項的表示的格式。

(勸告)
能針對疏忽出自前條的規定的義務的者勸第5條市長要履行那種義務。

(住所的表示方法總帳的抄本的交付)
在法第9條第1項目根據在有幾個第6條,規則規定的地方規定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總帳(以下說"住所的表示方法總帳"。)以及涉及出自出自第3條第1項目的規定的申報以及同條第2項目的規定的提出的文件(以下說"申報書"。)能要no抄本的交付。
2市長在關於橫濱市在申報書的一部分擁有的信息的公開的條例(2000年2月橫濱市條例第1號)第7條第2項目的非公開的信息被記錄的時候,認定根據同條例第8條的規定的例子出具該申報書的抄本。
(平22條例14.補充,令4條例41.一部分修改)

(手續費)
必須繳納以下把在向根據第7條前條第1項目的規定要住所的表示方法總帳或者申報書等的抄本的交付的東西受到該抄本的交付的時候之前舉起來的手續費。
(1)在住所的表示方法總帳的抄本1街區300日圆
(2)每1件申報書的抄本600日圆
2既納的手續費不歸還。但是在市長承認有不可避免的理由的時候不是這個限度。
在承認3市長有必要在公益上的時候或者的時候在有災害之外特別的理由的話承認能用手續費減免。
不論4橫濱市手續費條例(2000年3月橫濱市條例第32號)第2條第200號的規定,關係到出自法第9條第2項目的規定的住所的表示方法總帳的閱覽的手續費不徵收。
(平22條例14.補充,令4條例40.一部分修改)

(付托)
除了把第8條定為這項條例的東西以外,在規則對住所的表示方法規定需要的事項。
(平22條例14.老第6條繰下)

附則

這項條例從在規則規定的日起實施。
(根據規則第143號在1964年12月從1965年1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10年3月條例第14號)

(實施日期)
這項條例從2010年7月1日起實施1。

(臨時措施)
關於出自這項條例的修改之後的橫濱市住所的表示方法的條例第7條的規定使2關於涉及這項條例的實施的日之後的要求的手續費可以應用。

附則(2022年12月條例第40號)抄

(實施日期)

這項條例從公布的日起實施1。但是和同條第199號做使第2條中的第184號當做第200號的規定修改,同條第183號的規定修改以及同號,在同條第182號之後加上16號的規定修改以及附則第5項目的規定從2023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則(2022年12月條例第41號)抄

(實施日期)
這項條例從2023年4月1日起實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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