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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關係到年金收入所得者的最終申報的制度的創建的通知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9月20日
在涉及那個年紀中的公共養老金的收入金額是不到400萬日圆,并且從2011年份的所得稅的最終申報根據所得稅法的修改戰勝的公共養老金的雜項收入以外的收入金額是不到20萬日圆的時候,那個年紀份的所得稅的確定申報書的介紹變得而言是不需要的(能提交用來這種情況下受到所得稅的退還的確定申報書。)。
然而,即使是不需要確定申報書的介紹的人也在有公共養老金以外的所得的時候需要到區政府的居民稅的申報。
另外,所得對原則,居民稅的申報衹在公共養老金的情況下而言是不需要的,但是居民稅的申報是必要的在受到社會保險費扣除,人壽保險費的扣除等的各種扣除的時候。
咨詢處
在有不清楚的地方的時候,請詢問各區政府。
到這個頁的諮商
財政局主稅部稅務課(不能關於個別的納稅內容、申報的諮商回答。)請詢問住在的區政府稅務課)
電話:045-67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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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41-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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