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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實施]伴隨關於地方稅法第314條的用來指定收下對7第1項目第4號聲明的捐款的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標準,手續的條例的一部分修改的向導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月13日
"修改關於地方稅法第314條的用來指定收下對7第1項目第4號聲明的捐款的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標準,手續的條例(2012年條例第32號)的一部分的條例"在2020年12月25日公布,被實施了。
[R2一年12月實施]關於關於指定NPO法人的條例的一部分修改內容
從條例第4條第1項目第2號"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第44條第1項目的的不作為受到認定的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被刪除了ga。正一共引用該條文的有關條文被修改了。
根據修改成為認定NPO法人了之後變得也能更新本市的指定了。受到本市的指定,繼續用來因為更新所以成為認定NPO法人的公益要件,變得能滿足。
請討論本市指定制度的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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