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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了基於都市再生特別措施法的特例占用道路區域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3月1日
當占用特例制度的活用的時候,在都市再生特別措施法(2002年法律第22號)第62條第1項目的規定被認為是道路管理者指定特例占用道路區域的。這次根據同項的規定,指定特例占用道路區域,同時根據同條第3項目的規定,公布。
能設立的都市再生建造物的種類
作為出租自行車的事業的東西用而用在道路法施行令第11條的10第一項目規定的自行車停車器具供應的東西
特例占用道路區域的詳細
特例占用道路區域的所在地(PDF:6,034KB)(2021年3月31日公布)
特例占用道路區域的所在地(PDF:5,931KB)(2023年3月9日公布)
特例占用道路區域的所在地(PDF:673KB)(2024年3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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