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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附置條例的常見疑問和回答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9日

1.手續

Q
1-1:手續需要幾號?
A

向1-1:事前協議大致1個月報告,作為大致2個星期以內介紹以後有。有寬餘,請商談。

Q
事前協議,1-2需要嗎?
A

1-2是事前協議,并且確認對申報書的記錄的內容以及條例的合適之後正提交申報。因為有無事前協議而的申報不會受理的情況所以想找事前協議。

Q
申報之前1-3可以建築確認申請嗎?
Q
在設施的面積(吸引客人設施)以及住戸數(共同住宅)1-4是變更了的時候,手續是必要嗎?
A

請1-4提交汽車停車場設置(變更)申報書。(實施細則第5條)

Q
在申報者1-5是變更了的時候,手續是必要嗎?
A

請1-5提交汽車停車場設置(變更)申報書。(實施細則第5條)

Q
工程結束檢查有1-6嗎?
A

沒有工程結束檢查,但是請完成工程的者1-6迅速提交完畢申報書。(實施細則第6條)有依然入室檢查的情況。(條例第17條)

Q
什麼時候1-7可以窗口對應?
A

想找事情之前1-7日程調整。在被無預訂而做下一個廳了的時候,有請等的情況。另外,被預約的變成優先。然而,辦公時間從平日8點45分到12點從13點到17點15分。

Q
如果申請大型零售店布局法的話,條例的申報1-8是不要嗎?
A

申報,1-8需要。請在確認申請之前辦手續。

Q
辦事處1-9是對象嗎?
A

1-9是條例對象外,但是請在用地裡根據需要確保停放非機動車空間。

Q
1-10可以遠方自行車停放處嗎?
A

如果大致50米以內在吸引客人設施的情況下1-10有步行距離的話,可以遠方自行車停放處。(條例第4條)必須在設施裡面的或者用地裡確保共同住宅。(條例第8條)

2.技術基準

Q
2-1可以框的使用嗎?
A

2-1能關於有效以及市長承認能安全地把車停好的東西使用自行車。請提交目錄或者詳圖。

Q
2-2:在場內過道和在場外過道的不同是什麼。
A

2-2:在場內過道是汽車停車場裡面的過道。在場外過道是從汽車停車場通往出入口(道路)的過道。(實施細則第4條)
在場內過道、在場外過道的圖(PDF:130KB)

Q
過道幅員1.5m的根據2-3是什麼。
A

2-3是自行車的抽屜空間以及為行走的會見交通(交錯)需要按的幅員。

Q
在場外過道幅員0.8m被2-4承認的是什麼樣的情況?
A

2-4因為和個別判斷成為所以請事前商談。

Q
2-5可以在過道裡含有種植、花壇嗎?
A

2-5不能含有。需要在自行車以及人能通過的部分的有效的幅員。

Q
2-6從道路可以直接出入嗎?
A

2-6和道路接觸,不能設立停車區劃的出入口。請在用地裡確保在場內過道幅員超過1.5m。(實施細則第4條)
和道路的接觸中的停車區劃的圖(PDF:151KB)

3.努力義務

Q
3-1:附置義務台數包括電動自行車嗎?
A

不包括3-1:,但是請根據需要確保停車位(條例第10條)。另外,因為摩托車在橫濱市停車場條例(都市整備局城市交通課)有對象和情況所以請確認。

Q
3-2:已有的設施變成對象嗎?
A

在沒有3-2:增建的時候,不是對象,但是請根據需要確保停放非機動車空白。(條例第10條)

Q
在改變了3-3:用途的時候,變成對象嗎?
A

在沒有3-3:增建的時候,不是對象,但是請根據需要確保停放非機動車空白。(10條條例)

根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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