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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附置條例的常見疑問和回答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9日
1.手續
- 1-1:手續需要幾號?
- 1-2:需要事前協議嗎?
- 1-3:建築確認申請申報之前可能嗎?
- 1-4:在設施的面積(吸引客人設施)以及住戸數(共同住宅)變成了變更的時候,需要手續嗎?
- 1-5:在申報者變成了變更的時候,需要手續嗎?
- 1-6:有工程結束檢查嗎?
- 1-7:什麼時候窗口對應可能?
- 1-8:如果申請大型零售店布局法的話,不需要條例的申報嗎?
- 1-9:辦事處是對象嗎?
- 1-10:遠方自行車停放處可能嗎?
2.技術基準
- 2-1:框的使用可能嗎?
- 2-2:在場內過道和在場外過道的不同是什麼。
- 2-3:過道幅員1.5m的根據是什麼。
- 2-4:在場外過道幅員0.8m被承認的是什麼樣的情況?
- 2-5:可以在過道裡含有種植、花壇嗎?
- 2-6:直接出入從道路可能嗎?
3.努力義務
- 3-1:附置義務台數包括電動自行車嗎?
- 3-2:已有的設施變成對象嗎?
- 3-3:在改變了用途的時候,變成對象嗎?
1.手續
向1-1:事前協議大致1個月報告,作為大致2個星期以內介紹以後有。有寬餘,請商談。
1-2是事前協議,并且確認對申報書的記錄的內容以及條例的合適之後正提交申報。因為有無事前協議而的申報不會受理的情況所以想找事前協議。
1-3是條例,并且規定確認申請前面的申報。(以下說"條例",和)第12條,關於橫濱市汽車停車場的附置等的條例施行規則(以下,"實施細則"關於橫濱市汽車停車場的附置等的條例(據說。)第5條)
請1-4提交汽車停車場設置(變更)申報書。(實施細則第5條)
請1-5提交汽車停車場設置(變更)申報書。(實施細則第5條)
沒有工程結束檢查,但是請完成工程的者1-6迅速提交完畢申報書。(實施細則第6條)有依然入室檢查的情況。(條例第17條)
想找事情之前1-7日程調整。在被無預訂而做下一個廳了的時候,有請等的情況。另外,被預約的變成優先。然而,辦公時間從平日8點45分到12點從13點到17點15分。
申報,1-8需要。請在確認申請之前辦手續。
1-9是條例對象外,但是請在用地裡根據需要確保停放非機動車空間。
如果大致50米以內在吸引客人設施的情況下1-10有步行距離的話,可以遠方自行車停放處。(條例第4條)必須在設施裡面的或者用地裡確保共同住宅。(條例第8條)
2.技術基準
2-1能關於有效以及市長承認能安全地把車停好的東西使用自行車。請提交目錄或者詳圖。
2-2:在場內過道是汽車停車場裡面的過道。在場外過道是從汽車停車場通往出入口(道路)的過道。(實施細則第4條)
在場內過道、在場外過道的圖(PDF:130KB)
2-3是自行車的抽屜空間以及為行走的會見交通(交錯)需要按的幅員。
2-4因為和個別判斷成為所以請事前商談。
2-5不能含有。需要在自行車以及人能通過的部分的有效的幅員。
2-6和道路接觸,不能設立停車區劃的出入口。請在用地裡確保在場內過道幅員超過1.5m。(實施細則第4條)
和道路的接觸中的停車區劃的圖(PDF:151KB)
3.努力義務
在沒有3-2:增建的時候,不是對象,但是請根據需要確保停放非機動車空白。(條例第10條)
在沒有3-3:增建的時候,不是對象,但是請根據需要確保停放非機動車空白。(10條條例)
根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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